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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伴倡自強」社區協作計劃推行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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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鼓勵更多社會企業(社企)成立及加強支援社企,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署)將於2011年第一季為「伙伴倡自強」社區協作計劃(協作計劃)推行一系列新措施。

  這些措施包括擴大協作計劃的申請資格。除了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取得認可豁免繳稅資格的非牟利機構外,民政署會以先導計劃的形式,接受未有根據第112章第88條取得認可豁免繳稅資格的非牟利機構遞交申請。這些機構須提供機構屬非牟利性質的證明、最少兩年的活動記錄及經審計的周年會計報告等文件。

  除擴大申請資格外,資助期將由不多於兩年延長至不多於三年,每項計劃最高資助額(即300萬元)則維持不變。

  為加強支援獲資助機構,業務表現良好的獲資助機構如計劃擴充業務,可申請以資金配對形式發放的一次性資助。經營困難的受資助機構可申請一筆過的補充撥款以津貼其營運開支。補充撥款將只在特殊情況下批核,並不得多於原先獲批種子基金的20%。整體計劃並須繼續符合可獲不多於300萬元資助的規定。

  為鼓勵社企配合現行政府政策及社會需要,民政署會在協作計劃的網頁公布獲鼓勵的業務範圍,供準申請者作一般參考。

  以上新措施是因應2010年就協作計劃進行的檢討而作出。

  有關協作計劃的詳細資料,歡迎瀏覽以下網頁:www.had.gov.hk/esr-tc。



2011年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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