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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計劃成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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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三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今日(二月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24,000元。

  其中一名被告Limbu Amrit 罰款12,000元,另外兩名被告李健豪及梁煒權各罰款6,000元。

  案情透露,Limbu Amrit 先後於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及四月八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先後聲稱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及訛稱已永久性離開香港,而實際上他並沒有永久性離開香港。

  另外兩名被告李健豪及梁煒權分別於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及三月二十九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兩名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四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罰款67,500元。

  寶豐中港物流公司的合夥人黃健能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6,000元。

  黃健能同時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九月至二○一○年五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九項控罪,首兩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其餘七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34,000元。

  瓔珂公司的合夥人鄧佩儀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三月至四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各罰款2,500元,合共罰款5,000元。

  鄧佩儀同時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五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2,500元。

  康和旅運有限公司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4,000元。

  康和旅運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三月至五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各罰款2,500元,合共罰款7,500元。

  康和旅運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六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2,500元。

  黎啟堯經營天域裝飾工程公司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四月及五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6,0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成功代八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名僱主追討約9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富藤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5,179.5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兩名與訟人,嚴志明前經營永康燒臘飯店及中盛信貸管理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48,923.7元及33,871.7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100元、249元及186元。



2011年2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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