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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在憲報刊登《2011年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額及罰款)(修訂)規則》,將旅遊業賠償基金(基金)下,因參加旅行代理商提供或安排的活動途中意外傷亡的外遊旅客及其親屬可獲的各項特惠賠償總額由最高十八萬元提高到最高三十萬元,以加強對外遊旅客的保障。
修訂規則訂明,有關受傷或身故外遊旅客的親屬或前配偶前赴意外當地探視的特惠賠償最高限額由四萬元提高至十萬元。修訂規則同時取消現時最多兩名親屬前往意外當地探視的人數限制,每名前往探視的親屬或前配偶可獲的特惠賠償最高限額,由現時的二萬元提高至二萬五千元。此外,有關外遊旅客的殯殮事宜或將該外遊旅客的遺體運返香港的特惠賠償,最高限額也由四萬元提高至十萬元。有關醫療開支的特惠賠償最高限額則維持十萬元不變。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說:「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考慮過基金的財政狀況、自一九九六年以來物價水平的變化、過往處理外遊旅客有關特惠賠償申請的經驗,並在二○○九年就基金用途進行公眾諮詢後,決定提高特惠賠償限額。」
「建議增加的特惠賠償將加強對外遊旅客的保障,同時不影響基金的長遠財政穩健和持續性,亦不會對基金構成難以承受的負擔,我們相信有關增幅水平適當。」
基金在一九九三年設立,為參加旅行團的外遊旅客在旅行代理商倒閉時提供最高相等於團費九成損失的特惠賠償。自一九九六年實施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劃後,參加由旅行代理商提供或安排的活動而途中意外傷亡的外遊旅客,亦可獲特惠賠償,用以支付外遊旅客相關的醫療及殮葬費用,以及旅客親屬前往意外當地探視的開支。
修訂規則將於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生效。
完
2011年1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