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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負荷物移動機的證書規定行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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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已於今日(一月二十一日)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負荷物移動機械)規例》(該規例)第一條將一份生效日期公告刊憲。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生效日期公告使該規例第三、六及八條(在該等條文與附表第II部(f)至(j)段有關的範圍內)由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以便執行有關在建築地盤的壓實機、傾卸車、平土機、機車及鏟運機只能由曾接受認可訓練及持有有效證書人士操作的規定。

  發言人說:「負荷物移動機涵蓋十一種機器,分別是在工業經營中使用的叉式起重車,以及在建築地盤使用的推土機、搬土機、挖掘機、卡車、貨車、壓實機、傾卸車、平土機、機車及鏟運機。現時,首六種負荷物移動機只能由持有有效證書的人士操作。由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此規定將會伸延至涵蓋餘下的五種負荷物移動機。」

  操作負荷物移動機的證書是由提供認可訓練課程的機構所發出。勞工處處長已認可了一些負荷物移動機的訓練課程。任何人士須完成這類訓練課程,才可獲發有關證書。

  負荷物移動機的負責人亦可為其僱用的操作員,提供已獲勞工處認可的「內部」訓練課程。為了進一步協助業界,建造業議會訓練學院及職業安全健康局已編撰現成的訓練教材,及會協助物色合適的導師,以便承建商在未來有需要時,可開辦有關操作傾卸車、平土機、機車及鏟運機的「內部」訓練課程。

  任何僱主或工人如遇到與工作場地安全有關的問題,或對生效公告有任何疑問,可致電二五五九 二二九七勞工處的職業安全及健康電話諮詢服務查詢。



2011年1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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