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九題:投資產品的審批
**************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本人了解,自二零零八年九月雷曼兄弟破產以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大幅收緊了零售投資產品的審批。有評論指出,雖然證監會應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但不應矯枉過正以致影響本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正常市場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二零零八年九月前,證監會平均每年收到多少份推出投資產品的申請,並按產品類別(包括但不限於單位信託、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表列分項數字,其中多少份申請獲批准,以及每份申請的平均審批時間為何;

(二)是否知悉,二零零八年九月至今,證監會共收到多少份推出投資產品的申請,並按產品類別(包括但不限於單位信託、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表列分項數字,其中多少份申請獲批准,以及每份申請的平均審批時間為何;

(三)有否研究,當比較第(一)項及第(二)項的數字後,發現二零零八年九月後證監會批准推出投資產品申請的比例大幅下降,及/或平均審批時間大幅增加:

(i)原因為何;

(ii)這情況/趨勢會延續多久;及

(iii)這情況/趨勢長此延續下去會否對本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造成負面影響;及

(四)鑑於本人收到銀行前線員工投訴,指:

(i)不同投資產品的資料披露不足(例如管理費用、受託人費用及託管人費用等沒有明列於銷售文件及宣傳資料的顯眼位置等)可能對投資者造成混淆,而證監會在二零一零年五月決定採用產品資料概要以解決此類問題,是否知悉此措施是否已全面實施;若是,市場反應及成效為何;如否,證監會打算何時全面實施;及

(ii)香港金融管理局/證監會限制銀行前線員工/中介人向客戶提供投資產品發行商/分銷商提供的一些潛在對投資者有參考價值的資料(例如債券基金過往的派息紀錄及年息率),實施該項限制的原因為何,以及是否有計劃檢討現行措施?

答覆:

主席:

  現就各分題,回應如下:

(一)及(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供了由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零年,該會分別接獲和批准有關認可投資產品的新申請數目,現表列於附件。

  至於由申請至認可投資產品實際所需的時間,須視乎申請的合規程度、申請人所提交文件的質素,以及申請人回覆的時間,不少也視乎海外監管機構回覆的時間,而這是連發行人本身也無法控制的。例如,在二零一零年證監會就一宗由該會認可結構下的新成份基金的認可申請,處理需時約五星期;但同年一間新的管理公司申請認可一隻新的基金,涉及向海外監管機構查核資料,需時長達約十個月。以上還未計算因申請人自發修改產品特點及文件而拖長整個程序的情況,而這卻是相當普遍的。故此,計算每份申請的平均審批時間未必有太大意義。

(三)儘管出現金融危機,證監會仍然繼續處理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投資相連壽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認可申請。然而,在雷曼兄弟倒閉後,向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數目有明顯的下降趨勢。

  產品發行人會否提交新的申請或選擇擱置申請,純屬發行人的商業決定。這項決定會取決於若干因素,包括當時的市場氣氛及投資者的熱衷程度,而這是可以理解的。舉例而言,在雷曼兄弟倒閉後,市場上普遍缺乏對上述產品的需求。此外,一些產品發行人也需時因應市場的最新情況及關注事項,檢討和更新擬披露的產品資料。

  為了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證監會在徵詢市場意見後,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出版了一本綜合的產品手冊,載有關於基金及投資相連壽險計劃兩本守則的修訂版本,以及新的《非上市結構性產品守則》(《手冊》)。該《手冊》提高有關產品的透明度及披露要求、加強抵押品須符合的資格規定,以及修訂零售基金及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的監管架構。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根據該《手冊》所載的修訂或新訂產品守則批准的申請已有14宗。

  在業界致力遵行這些新規定的同時,證監會自二零一零年六月以來,舉辦了共11次工作坊和研討會(合共650人出席),向參加者解釋修訂和新訂的產品守則,以及提供實施守則所載規定的實務指引。此外,證監會也刊登了最新的申請表格、核對表、範本及常見問題,供業內人士使用和參考,協助他們遵行有關守則及指引。

  我們相信證監會會繼續採取適當的措施,並與業界緊密合作,以協助他們遵行新的規定。

(四)(i)該《手冊》規定,公開發售的基金、投資相連壽險計劃,以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發行人須擬備產品資料概要。《手冊》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刊憲生效。所有在這個日期後提交有關上述產品的新申請,均須備有產品資料概要;這項規定亦會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過渡期屆滿後,延伸至所有向公眾推廣的現有基金、投資相連壽險計劃,以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由於產品資料概要尚未全面實施,在現階段評論其成效,實屬言之過早。

  證監會一直就實施產品資料概要的規定,與業界保持緊密對話,同時全面展開有關的投資者教育工作,教導投資者如何細閱該概要。在業界的參與下,證監會製備了產品資料概要範本,為公開發售的常見投資產品提供參考資料/指引。最近,證監會也為業界安排了簡介會,就如何擬備該概要提供指引。這些簡介會獲得熱烈回應,業內人士、業界團體的代表,以及他們的法律顧問均踴躍出席(出席總人數逾240人次)。

(ii)證監會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表示,他們均沒有就中介人可向客戶提供何種資料施加任何具體限制。事實上,證監會所發出有關「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見問題中,已訂明投資顧問應協助每名客戶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方法包括向每名客戶提供所推介投資產品的發行章程或發售通函,以及與投資項目相關的其他文件。



2011年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