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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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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學明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答覆:

問題:

  據報,經修訂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8條及《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在本年一月一日生效前,有保險公司藉部分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不熟悉新規例的內容,向該等法團聲稱其已購買的第三者風險保險未能符合新規例的要求,因而須額外再購買保險,導致該等法團多付保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如何加強向法團宣傳新規例,以免法團在不清楚新規例的內容的情況下誤購不必要的保險;當局如何跟進處理涉嫌誤導法團額外購買保險的保險公司,有何措施加強監管上述保險公司的銷售手法,以及當局會否協助有關的法團向保險公司追回其在被誤導的情況下購買的額外保險的保費?

答覆:

主席:

  多謝張議員的提問。《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下稱《規例》,已於今年一月一日正式實施。有關《規例》強制規定業主立案法團(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旨在減低一旦發生意外時,業主須面對巨額賠償的風險,同時亦為公眾提供更好的保障。《規例》規定,第三者風險保險保單的承保範圍,須包括法團就大廈公用部分及法團財產而就第三者身體受傷及/或死亡而招致的法律責任。保單對每宗事故的最低承保額為一千萬元。

  為了讓法團以及公眾對新法例有更深入的認識,民政事務總署(總署)採取了多項措施,積極宣傳新法例的內容,包括:

  第一,在二○○九年開始,總署舉辦了多場研討會,向市民介紹和解釋《規例》的要求。各區民政事務處也夥拍香港保險業聯會(聯會)舉辦宣傳教育活動,講解法團購買保險時的有關須知,至今已舉辦超過一百次活動;

  第二,總署為新規例製作了電視和電台的宣傳短片和聲帶,以及印製小冊子,重點列出《規例》的內容;

  第三,總署於去年十一月初,與聯會召開記者招待會,解釋法團在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責任,以及須注意的事項及步驟。總署也於去年十一月下旬與聯會舉辦了三場地區論壇,了解法團投購保險的最新情況,並就法團在論壇提出的關注,即時與聯會跟進。

  我們理解大廈法團現時主要的關注有兩方面:一是有小部分法團仍未能購買保險,二是有法團本來已購買的保單要過渡到符合新法例的問題。關於第一點,我們考慮到立法精神,若法團已積極嘗試為大廈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但遇到實際困難,並已聯絡所屬地區的民政事務處求助;或法團因為續保或處理保單過渡而未能趕及在新法例生效前獲發保險通知,總署不會立即對法團提出檢控。我們首先會因應法團的個別需要,主動提供適切的協助。

  關於第二點,我們經過溝通,知悉聯會已於去年年底向各會員公司發出通告,指出在處理舊保單過渡時,應彈性處理,只要不涉及額外風險,就應提供無須收取額外保費而又符合《規例》的方案,供法團選擇。至於若涉及行政費用,則應限於以收回成本為原則。聯會已要求各會員公司通知其客戶(即法團)上述事項。

  此外,聯會已在其網頁上載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常見問題及答案,供市民參考。同時又已設立熱線,為法團解答一般有關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疑問。據了解,大部分查詢個案都是涉及現有保單是否符合新法例要求,及是否有被要求購買重疊保單的問題。經保險公司與法團溝通後,大部分個案都已得到妥善處理。如果有法團認為遭受保險公司誤導,可向保險業監理處(保監處)投訴。保監處會作出調查及跟進。

  我們會繼續與聯會就法團的查詢保持緊密聯繫,並協助有需要的法團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



2011年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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