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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直接批出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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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陳淑莊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政府於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發出新聞公報,政府會以象徵式1,000元的地價,批出西半山波老道一幅面積約為2,100平方米的政府用地予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特派員公署)進行擴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會否因應是次批地事件在社會上引起的迴響,檢討批地予外交部機構及其他駐港領事館的機制;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二)鑑於政府指出,批予特派員公署的土地的原有規劃為「政府、機構或社區」用途,而規劃署亦確認特派員公署將會在該幅土地上擴建的部分屬「政府用途」,因此無須按《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規劃許可或進行公眾諮詢,「政府用途」中的「政府」是否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的駐港機構;若是,理據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及

(三)除今次向特派員公署批出土地作擴建之用外,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今,政府有沒有向中央人民政府的駐港機構(包括前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及特派員公署)批出其他土地、售賣物業或租出物業,又或協助該等機構透過非市場途徑獲得土地或物業;若有,有關的詳情(包括地價、物業價格、租金、批出土地的時間、買入或開始租用物業的時間及進行該等交易的程序等)為何;若政府不能提供有關資料,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政府是次批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的是個增批地段,以配合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對額外可用地方的需要;政府收取象徵式一千元的地價,此金額是適用於所有徵收象徵式地價的批地個案。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現答覆如下:

(一)特區政府並沒有一個批地予外交部機構及其他駐港領事館的機制。一般來說,大部分可作工商或住宅發展的政府土地,都會透過公開拍賣或招標出售。除此以外,我們也會在具備充分理據以符合政府的既定政策,並切合本港經濟、社會和社區需要的個別情況下,直接批出土地予機構作指定用途。政府在處理這類批地申請時,均會按申請個案的實際情況,作出審慎考慮。這種直接批出土地的個案,均須通過嚴格的政策審核,經周全考慮,證明符合公眾利益後,由行政會議逐一審批,或由獲授權當局按照行政會議所訂定的批核準則,逐一審批。

  當局在處理該類個案所考慮的基本因素包括:批地的發展建議是否符合政府的既定政策,或會否有助達到既定的政策目標;評估建議可帶來的經濟或其他效益;建議是否具策略重要性;提出批地的時機是否適當;以及申請人是否具備落實有關建議的財力等。相關的政策局及部門亦須在政策上給予明確支持,直接批地的申請才獲受理。

  上述直接批出土地的政策由來以久,且行之有效。經過多年實踐,有關政策能有效確保土地資源因應本港的社會和經濟發展得以善用,能適時和適切地滿足本港在經濟、社會或社區方面的需求,沒有檢討的需要。

(二)增批地段坐落《半山區西部分區計劃大綱圖》內的「政府、機構或社區」地帶。地段所處的地帶和發展項目的內容,都與原批地無異。根據城市規劃委員會的釋義,「政府用途」是指直接用於或支援政府行政,或提供政府服務和設施的地方、構築物或處所。特派員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設立的政府機構,負責處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由於這些服務是直接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運作,因此特派員公署現有及增批用地均屬「政府用途」。

(三)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今,除了是次增批地段作特派員公署增建用途外,特區政府並沒有向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設立的政府機構批出、出售或租出政府土地或物業。正如先前所說,用作工商或住宅發展的政府土地,一般都會透過公開拍賣或招標在市場出售;在特定情況並經嚴格考慮和審批,政府亦會直接批出作特定用途的土地,但我們不會形容這種批地形式為「非市場途徑」。至於私人土地及樓宇的買賣租賃均會是根據市場安排進行,或由買賣雙方、或業主和租客自行議訂。



2011年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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