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就傳媒查詢有關半山干德道38號一幢新入伙樓宇的事宜,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一月十八日)回應如下:
鑑於公眾關注上址樓宇一些單位可能將圍封式廚房改建為開放式廚房,與原來批准的建築圖則不符,屋宇署今日已派員前往視察,以確定有關樓宇內部是否進行改動工程,以及是否有違例建築工程在進行。
屋宇署職員進入其中一個單位視察,確定該單位的內部情況與原來批准的建築圖則所示的一致,亦無發現有任何違例建築工程。該署正繼續聯絡其他業主,以便安排進入單位視察。
屋宇署強調:「如果發現有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屋宇署會採取適當跟進行動。」
發言人又提醒,任何涉及私人樓宇及土地上的建築工程(包括改建開放式廚房),除非是不涉及建築物的結構,又是符合《建築物條例》第41(3)條的規定的豁免審批工程,否則樓宇業主應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條規定聘請認可人士向屋宇署提交圖則,圖則獲批准後及得到屋宇署同意展開工程後,方可進行有關工程。豁免審批的工程仍須符合建築物規例所訂定的建築標準,例如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規定,否則便是違例建築工程。
根據《建築物條例》,未經批准而進行建築工程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四十萬元。如果有關工程進行方式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一百萬元。
根據經屋宇署已批准的建築圖則,上述樓宇的所有單位廚房都是圍封式,業主如欲改建現有的廚房成開放式廚房,應徵詢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以確定現有廚房的分隔牆是否承重牆及廚房的耐火結構要求,並評估有關工程的可行性及是否有違規及須要按照《建築物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屋宇署申請批准及同意。
屋宇署如果發現有人進行違例建築工程(包括加建及改建),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的規定發出命令,飭令有關人士清拆有關僭建物或糾正違例工作。如果有關人士沒有在指定的日期前遵從命令,屋宇署便會安排政府承建商進行有關工程,並於其後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連監工費。本署亦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條向該業主提出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完
2011年1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