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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高級人員及兩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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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高級人員及兩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今日(一月十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56,000元。

  智富國際有限公司經營明威運輸公司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A)(b)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6,000元。

  智富國際有限公司經營明威運輸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八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十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30,000元。

  置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林少裕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至五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合共罰款10,000元。

  置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至五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合共罰款10,0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成功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其僱主追討4,151.14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環博亞洲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4,151.1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146元。



2011年1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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