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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美國政府分攤充公販毒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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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今日(一月十四日)批准開立一筆為數一千一百九十萬港元的非經常開支新承擔額,用以支付美國政府在分攤從充公一名被定罪毒販及其同黨的資產中所得的部分。

  該名毒販在一九八九年在香港因偷運毒品至美國被捕,並在一九九二年根據司法程序移交美國,他其後在美國承認販毒。

  美國政府在一九九二年根據香港與美國關於充公和沒收販毒得益和販毒工具的協議,要求分攤該名毒販在香港被充公的販毒得益。該協議在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實施。

  雙方政府在一九九三年同意按50:50的比率分攤充公的販毒得益,但須先行從中扣除20%以收回開支。

  資產變現過程最終在二○○八年完成。在香港充公的資產合共一億八千五百七十萬港元,而在美國被沒收的資產達二百萬港元。

  根據雙方協議的安排,在抵銷香港應分得由美國政府沒收的得益後,美國政府獲分攤的淨額為七千三百四十萬港元。

  保安局發言人說:「在香港充公的販毒得益中,有六千一百五十萬港元目前存放在高等法院的存款帳戶,餘下充公資產已撥入政府一般收入。當局會從政府一般收入回撥一千一百九十萬港元及把高等法院的存款帳戶款項轉撥,以支付予美國政府。」

  發言人表示,香港政府一直以來都跟外地司法管轄區合作,聯手遏止國際販毒和打擊清洗黑錢活動。實施相互法律協助安排的主要目標是打擊國際罪行,至於充公毒販資產所得的財政收益,只可說是額外得益。政府會繼續與其他司法區保持緊密聯繫,合力打擊國際販毒。



2011年1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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