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僱員補償條例》有關付還註冊中成藥藥物費用修訂今日生效
***************************

  《2006年為僱員權益作核證(中醫藥)(雜項修訂)條例》(下稱《核證條例》)對《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作出了修訂,其中尚未實施的條文今日(一月十四日)生效。

  根據這些新生效條文,僱主繼續有責任向在二○○八年九月一日或以後因工受傷或患上指定職業病的僱員支付獲處方的中成藥的藥物費用,但該等中成藥須已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註冊、當作已註冊或根據《中醫藥條例》或《中藥規例》(第549章附屬法例F)而獲豁免註冊。同時,如獲處方的中成藥在《中醫藥條例》下獲得豁免註冊,有關處方必須顯示該中成藥所含有的每種中藥材的名稱及份量。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核證條例》旨在勞工法例下承認註冊中醫的醫事職能,當中對《僱員補償條例》的修訂大部分已於二○○八年九月一日生效。為了配合《中醫藥條例》及《中藥規例》下有關中成藥註冊條文的實施,上述尚未實施的《僱員補償條例》修訂定於今日生效。

  如果希望了解《僱員補償條例》的各項主要規定,請參考由勞工處編製的《僱員補償條例》簡介。該簡介可於勞工處網址(www.labour.gov.hk/tc/public/)下載。如有查詢,可致電勞工處熱線二七一七 一七七一。

  隨�茯O次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的修訂的實施,在《肺塵埃沉�荅f及間皮瘤(補償)條例》下的類似修訂亦在今日生效。

完

2011年1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3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