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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蓄意逃稅罪成判囚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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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地產代理公司女東主去年十二月三十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被還押十四天後,今日(一月十三日)被判即時入獄七個月及罰款551,590元。罰款金額相等於逃稅金額的一倍。

  現年四十九歲的被告承認六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即在其1999-2000至2004-05六個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b)款。至於另外的兩項控罪,即在申索扣除業務開支方面作出虛假陳述蓄意意圖逃稅,則裁定須記錄在法庭檔案內。

  案情透露,被告經營地產代理,她在其1999-2000至2004-05六個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申報其地產代理公司的營業收入合共為4,276,593元。稅務局的調查發現,該公司於該六個相關年度的總收入實為9,460,072元,被告合計短報該公司的收入達5,183,479元,所涉及的逃繳稅款總額為551,590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必須提交正確的報稅表。《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根據《稅務條例》規定,任何人蓄意意圖逃稅,在提交的報稅表中或在申索任何扣除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以短報利潤,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50,000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額三倍的罰款。



2011年1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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