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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違反支付工資法例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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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裕記食品批發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一月十三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罰款六萬元。

  個案中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最遲在工資期屆滿後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給兩名僱員,涉案的工資約為二萬元。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勞工處發言人強調,欠薪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11年1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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