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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條例》及《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本星期五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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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發言人今日(一月十二日)表示,政府將於本星期五(一月十四日)在憲報刊登《2011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1)令》及《2011年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2)令》。

  兩項修訂令將三類合成物質包括「Q撉滬l生物」、「合成大麻素」及「卡西酮的衍生物」加入《危險藥物條例》附表1;及將化學物質1-羥基環戊基-2-氯苯基-N-甲基亞胺基酮及其鹽類加入《化學品管制條例》附表2。

  發言人說:「修訂令旨在防止販運和吸食有關毒品,有助鞏固香港的抗毒防線。」

  發言人表示:「『Q撉滬l生物』、『合成大麻素』及『卡西酮的衍生物』之類合成物質在外國漸趨流行作為危害精神毒品,對身體造成的傷害與其他危害精神毒品(例如搖頭丸、大麻或安非他明)不遑多讓,會對吸食者帶來嚴重不可逆轉的傷害。」

  「修訂令使上述物質如其他危險藥物一般,受到嚴格管制。非法販運及製造,最高可被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終身監禁。管有及服用上述物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發言人續說:「化學物質1-羥基環戊基-2-氯苯基-N-甲基亞胺基酮及其鹽類是可用作生產氯胺酮的前體化學品,製作步驟簡單。雖然香港尚未發現非法生產氯胺酮的個案,但鑑於氯胺酮在香港的流行程度,為防患未然,我們建議立法規管該等物質。」

  「該項修訂令將這些化學品的製造、進口、出口及轉運納入《化學品管制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規管;即製造、進口、出口和貯存須取得海關關長發出的牌照或批准書。管有、製造、運送、分銷該等物質以作非法生產危險藥物之用,最高刑罰為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十五年。」

  發言人表示,政府已就修訂建議徵詢禁毒常務委員會及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兩委員會對修訂建議表示支持。當局亦已就修訂建議諮詢相關業界及持分者。

  兩項修訂令將於本年一月十九日提交立法會審議,預期四月一日起生效。



2011年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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