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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蔬果中的殘餘除害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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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食物及壎竻膚蔽爣蝔羺雇訇穠漁悜接祁苤G

問題:

  最近,有環保組織抽取香港超級市場內18個蔬菜和水果樣本進行化驗,結果在該等樣本發現有38種不同的殘餘除害劑,當中甚至殘留了含劇毒的除害劑。政府在二○一○年十一月向本會提交的文件中表示會制定法例,並「正進一步完善食物中殘餘除害劑的建議規管方案,以及就不同種類的食物訂定法定殘餘限量,涉及約400種除害劑」。當局亦建議訂定「獲豁免物質」列表。此外,歐盟的《建立社區除害劑使用可持續發展框架》法案(2009/128/EC)中規定,歐盟各成員國須制訂減少使用除害劑的量化目標、具體措施及相應時間表,以減少除害劑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風險和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預計何時將上述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二)過去三年,當局有否研究當蔬果含有的一種以上的殘餘除害劑混合在一起時所產生的影響,會否超過這些殘餘除害劑各自產生的影響的總和;若有研究,結果為何;政府會如何規管蔬果中多於一種以上殘餘除害劑的含量;

(三)政府擬規管的400種除害劑的名稱為何;

(四)建議中的「獲豁免物質」共有多少種,並列出該等物質的名稱;及

(五)會否效法歐盟,要求本地和內地的註冊供港菜場減少使用除害劑;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向關注市民從食物中攝取殘餘除害劑可能對健康做成的影響,食物安全中心定期在進口、批發和零售層面抽取食物樣本,包括蔬果和穀類,檢察殘餘除害劑是否對人體有害。為加強保障公眾健康,提高規管工作的成效,以及促使本地標準與國際標準一致,政府建議制訂新的法例,規管食物中的殘餘除害劑。

  就各項問題的詳細答覆如下:

(一)我們將於稍後就建議的規管方案諮詢持分者和公眾,並計劃於二○一一年年底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的法例作審議。

(二)對於如何評估在蔬果中存在一種以上的殘餘除害劑所可能出現的毒性混合效應,世界壎芠梒援M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等國際機構仍在探討合適的科學評估方法,目前國際間仍未有共識。不過,世界壎芠梒援M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的專家小組認為,為制定除害劑每日可攝入量而加入的安全系數,已提供充分的安全空間,應付可能出現的毒性混合效應。建議中的新法例內制訂的除害劑殘餘限量亦會考慮這些因素。

  我們會密切留意這方面的研究發展。

(三)擬在建議中的新法例內制定殘餘限量標準的除害劑名單,已載於二○○七年發出「香港食物中殘餘除害劑的建議規管方案」的諮詢文件中(見附件)。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有關法例審議前,將根據食品法典委員會、內地和其他主要食品供應國家的最新標準,更新我們建議的除害劑名單和殘餘限量標準,規管的除害劑數目或有增減。

(四)為鼓勵業界施用天然除害劑,我們建議在規管方案內訂定「獲豁免物質」列表。「獲豁免物質」必須符合食品法典委員會所訂下的除害劑定義及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a)該除害劑的使用不會導致其殘餘物留在食物;

(b)該除害劑的殘餘物與食物的天然成分一樣,或難以與天然成分區分;或

(c)該除害劑的殘餘物沒有明顯毒性或不會危害市民健康。

  雖然食品法典委員會現時沒有類似的「獲豁免物質」名單,但食物安全中心已研究及參考主要食品供應國家所採用的有關名單,在這項工作的基礎上,中心現正根據以上準則擬議「獲豁免物質」名單。

(五)目前,就本地菜場而言,從二○○六年起,漁農自然護理署推行本地蔬菜農場登記計劃,並透過此計劃教導本地農友正確安全地施用除害劑,和提供指引及技術支援,以減少使用除害劑。該署亦積極鼓勵農友參加信譽農場計劃及有機耕作,從而協助他們以可持續發展的方式生產安全食用及有益健康的蔬果。

  至於內地的註冊供港菜場方面,現時供港菜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向內地檢驗檢疫機構備案。按照《供港澳蔬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內地當局對種植基地備案條件作出明確要求,必須有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執行食物安全管理措施,包括管理和監控農藥使用,提供農藥殘留檢測能力等。加工企業方面必須配有農藥殘留檢測儀器,對進場原料進行檢測。內地亦已加強對供港菜場及加工企業的源頭及監督管理,包括改善產品溯源制度,實施電子監管,加重違規罰則等。

  上文(一)所提建議中的新法例內所訂定食物中的除害劑殘餘限量,是以實踐「良好農業規範」為基礎,旨在減少使用除害劑。在食品和動物飼料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和加工過程中的任何階段,為有效地防治病蟲而採用由有關政府機構核准的除害劑,施用時須保證把其殘餘量控制至最低水平。若建議中的法例引入後獲通過並實施,所有本地和內地的註冊供港菜場均須符合有關的除害劑殘餘限量標準。



2011年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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