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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計劃成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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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今日(一月十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6,000元。

  案情透露,Manalo Melanie Acuario於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她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三名高級人員及七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罰款409,000元。

  俊朗廣告推廣(中國)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鍾錦燕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3,000元。

  鍾錦燕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七月至十二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六項控罪,首兩項控罪各罰款1,500元,其餘四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合共罰款11,000元。

  鍾錦燕同時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至三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合共罰款6,000元。

  俊朗廣告推廣(中國)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3,000元。

  俊朗廣告推廣(中國)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七月至十二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六項控罪,首兩項控罪各罰款1,500元,其餘四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合共罰款11,000元。

  俊朗廣告推廣(中國)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至三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合共罰款6,000元。

  新域工程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黎永強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3,000元。

  黎永強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一月至二○一○年三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首四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其餘一項控罪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19,000元。

  新域工程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3,000元。

  新域工程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六月至十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首六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其餘三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18,000元。

  意邁壕有限公司經營Dazzle Spirea的高級人員馮碧梅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3,000元。

  馮碧梅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四月至二○一○年五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4項控罪,首12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餘下兩項控罪各罰款1,500元,合共罰款27,000元。

  意邁壕有限公司經營Dazzle Spirea同時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兩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其中一項控罪罰款3,000元,另外一項控罪罰款6,000元,合共罰款9,000元。

  意邁壕有限公司經營Dazzle Spirea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四月至二○一○年五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兩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28項控罪,其中12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另外兩項控罪各罰款1,500元,餘下14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83,000元。

  安捷建材有限公司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兩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共罰款8,000元。

  安捷建材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月至十二月及二○○九年五月至十一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兩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0項控罪,其中四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餘下六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36,000元。

  安捷建材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三月至十一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九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共罰款36,000元。

  美國惠寶淨水科技有限公司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九月至二○一○年五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九項控罪,各罰款6,000元,共罰款54,000元。裁判官亦下令被告須於二○一一年二月一日或之前支付7,332.46元,有關款項為被告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有關僱員的強積金帳戶。

  許錦輝經營The Head Shop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控罪指被告向受託人虛報一名僱員的「有關入息」。被告承認15項控罪,首項控罪罰款6,000元,其餘14項控罪各罰款1,000元,合共罰款20,000元。

  許錦輝經營The Head Shop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四月至二○○九年六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5項控罪,首七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其餘八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38,000元。

  智能安全顧問公正行有限公司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6,000元。

  智能安全顧問公正行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四月及二○○九年十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兩項控罪,首項控罪罰款2,000元,餘下控罪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6,0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成功代20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四名僱主追討共約85,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娉婷國際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32,382.5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三名與訟人,分別為信誠保安管理有限公司、恆豐吸塑製品廠有限公司及信誠保安顧問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29,565元、17,132.35元及6,078.6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110元、90元、116元及60元。



2011年1月1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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