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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回應葉偉明議員就《2010年僱傭條例(修訂附表9)公告》動議決議案的第二次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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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一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回應葉偉明議員就《2010年僱傭條例(修訂附表9)公告》動議決議案的第二次發言全文:

主席:

  我首先多謝剛才11位議員的發言。法定最低工資是以時薪為計算基礎。核實僱主是否符合法定最低工資的方法,是以僱員在工資期的總工時乘以法定最低工資水平,比對僱員在該工資期內實際須獲支付的工資。因此,僱主必須把總工時包括在《僱傭條例》規定的工資及僱傭紀錄內。不過,鑑於一些相關人士及法案委員會委員較早前就僱主用於記錄總工時的行政成本表達高度關注,政府其後修訂《最低工資條例草案》,建議在不影響,我強調是不影響僱員享有法定最低工資保障的前提下,如須就某工資期支付予僱員的工資不低於一個指明的金額,便可豁免僱主記錄有關僱員的總工時。由此可見,這項安排是在保障僱員權益的同時,盡量減輕僱主的行政負擔,達到平衡之道。我很欣賞湯家驊議員今日一語道破,整個最低工資是個平衡工程。

  我想強調,政府在釐定11,500元為每月金額上限時是有數據支持和充分理由的。根據政府統計處的「2009年收入及工時按年統計調查」,在二○○九年第二季,全港2,776,600名僱員的每月工資中位數是11,500元。考慮到首個最低工資水平每小時28元相當於每小時工資中位數58•5元的48%,而每月工資中位數11,500元涵蓋僱員總數的50%,我們認為以11,500元作為豁免備存總工時紀錄的水平,應可在《最低工資條例》的執法需要和減省僱主行政成本兩者之間取得合理、恰當的平衡。

  如果按照葉議員的議案,將金額上限由11,500元大幅提升至20,000元,以僱員每天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6天為基礎,根據「2009年收入及工時按年統計調查」,月薪20,000元的款額將涵蓋本港僱員總數的75%,因此僱主須為僱員備存總工時紀錄的個案將會大幅增加。這絕對有違政府當日應相關人士及法案委員會委員建議修訂《最低工資條例草案》,以引入這項豁免備存總工時紀錄安排的原意。事實上,以法定最低工資水平每小時28元計算,每月總工作時數為714•3小時,才會達到20,000元的金額上限。以每月工作26天作計算,每個工作天的工作時數要高達27•5小時,這可說是脫離現實,不可能發生的。

  我必須指出,每月金額上限本身並不影響僱員獲付不少於法定最低工資的權利。即使僱員獲付的工資高於11,500元的金額上限,雖然僱主無須備存這些僱員的總工時紀錄,他們仍須支付有關僱員不少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薪酬。我相信,一個合理的每月金額上限能有效減輕僱主不必要的行政成本,特別是中小企,對法定最低工資制度的執行和落實也有重要的作用。政府認為,以11,500元為指明的金額上限已經有非常高的保險性,剛才謝偉俊分析得很清楚,中間的緩衝區有三成多,是相當穩健的,也是恰當的決定。政府日後在調整法定最低工資水平時,亦會按實際需要檢討該金額上限。

  最後,我想回應王國興議員,希望我澄清一再重申的承諾,他的理解是對的。我的承諾是在二○一二年二月有最新數據時,數據反映出二○一一年實施最低工資後的第二季,看到對市場的實際影響。沒有數據就不可以以數據為依歸,所以一有數據,我們便會啟動檢討機制。這個承諾是很清楚的。

  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否決葉偉明議員的議案。



2011年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2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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