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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緩刑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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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發集團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一月五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十八個月。法庭亦命令他清付欠薪予有關員工。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他說:「這是本年首名僱主及公司董事或負責人因拖欠工資而被判監禁刑罰的個案,反映法庭越來越重視欠薪個案,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該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約二十五萬六千元。該公司沒有在法定時限內支付工資的罪行是在該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的疏忽下犯有的。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此外,根據該條例第六十四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本身的疏忽,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即犯了相同罪行。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及董事或負責人繩之於法。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11年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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