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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在多層商業大廈開辦的兒童興趣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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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劉柔芬議員代劉皇發議員的提問及教育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問題:

  政府在答覆本人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提出有關在多層商業大廈開辦的兒童興趣班的質詢時,沒有表示會就該等興趣班的場所的消防設施和走火通道的規管檢討現行法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鑑於兒童(特別是幼童)在火警發生時需要成人協助或甚至抱茪~可以逃離火場,政府有否評估現行對在多層商業大廈內供開辦兒童興趣班的場所的消防設施和走火通道的規管,是否足以在火警發生時保障幼兒的生命安全;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

  正如我們在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就劉議員提問的書面答覆中所述,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或臨時註冊的學校,不論其運作模式或是否設立於商業樓宇,均須符合有關的消防裝置及設備和壎芚奶霅悸熙W定。設於商業樓宇內的學校,須事先獲得有關當局(例如消防處及屋宇署)發出證明書或通知書,證明房產的結構安全及適合作學校用途,教育局才會批准其註冊申請。此外,除非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在參照了消防處處長的意見後發出書面許可,否則校舍的任何部分(天台操場四周的護牆除外)不得位於高度超出地面24米的位置。至於沒有提供教育課程的兒童興趣班(例如唱遊、圖畫班),它們並非《教育條例》所指的學校,亦不屬於《教育條例》的規管範圍。不過,無論如何,兒童尤其是幼童,一般都會在成人陪同下參加興趣班。如不幸發生火警,在場的成人會協助幼童逃離事發現場。

  而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及《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的規定,每幢建築物須設有該建築物擬作用途所需的消防安全設施,包括消防裝置及設備、緊急情況用的逃生途徑、救援進出途徑及耐火結構等。商業樓宇用途廣泛,且人流眾多,現行法例已對該類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設施訂立規定,以保護建築物及保障建築物的佔用人、使用人及訪客在火警發生或其他緊急事故中的安全情況。此外,政府亦透過發牌或註冊制度,監管不同類別的處所,並會針對不同類別處所的額外火警風險,訂立更嚴格的消防安全規定。



2011年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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