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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蓄意逃稅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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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地產代理公司女東主今日(十二月三十日)被區域法院裁定逃稅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明年一月十三日(星期四)待取得背景報告及醫療報告後判刑,被告被即時還押。

  現年四十九歲的被告承認六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即在其1999-2000至2004-05六個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b)款。至於另外的兩項控罪,即在申索扣除業務開支方面作出虛假陳述蓄意意圖逃稅,則裁定須記錄在法庭檔案內。

  案情透露,被告經營地產代理,她在其1999-2000至2004-05六個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申報其地產代理公司的營業收入合共為4,276,593元。稅務局的調查發現,該公司於該六個相關年度的總收入實為9,460,072元,被告合計短報該公司的收入達5,183,479元,所涉及的逃繳稅款總額為551,590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必須提交正確的報稅表。《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根據《稅務條例》規定,任何人蓄意意圖逃稅,在提交的報稅表中或在申索任何扣除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以短報利潤,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50,000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額三倍的罰款。



2010年12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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