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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於二○一一年一月一日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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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四日)說:「《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及《二○○四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 條例》(《修訂條例》)將於二○一一年一月一月全面實施。」

  發言人說:「保安局於二○○二年及二○○四年分別制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及《修訂條例》。全面實施是項《條例》及《修訂條例》將有助香港履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373號決議,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所提出的特別建議,以及有關公約下打擊恐怖分子融資及恐怖主義行為的國際義務。」

  發言人續說:「將於二○一一年一月一日實施的條文,主要涵蓋就指明某人為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指明某財產為恐怖分子財產、凍結或充公恐怖分子財產、檢取和扣留恐怖分子財產、為調查與恐怖分子有關的罪行而須向法庭要求作出命令或手令等的規定。」

  「此外,有關條文亦確保受影響人士可向法庭申請要求撤銷或更改有關命令,甚至要求法庭作出賠償命令。政府當局會就全面實施是項條例及《修訂條例》,與金融及其他相關業界保持溝通。」

  保安局於二○○二年及二○○四開始實施是項條例及《修訂條例》的部分條文。條例的其他條文,即尚未實施的條文,只能在有關的「高等法院規則」及「實務守則」制定後,才可予以實施。立法會已先後於二○○九年十二月及二○一○年七月通過有關的「高等法院規則」及「實務守則」。故此,保安局已於二○一○年十月十五日在憲報刊登兩則公告,指定二○一一年一月一日為上述尚未實施的條文的生效日期。

  條例條文載於二○○二年第27號條例(www.legco.gov.hk/yr01-02/chinese/ord/ord027-02-c.pdf)。《修訂條例》條文則載於二○○四年第21號條例(www.legco.gov.hk/yr03-04/chinese/ord/ord021-04-c.pdf)。



2010年12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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