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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修訂的建築廢物接收準則下星期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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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規例(第354章,附屬法例L)訂立,於篩選分類設施及堆填區使用的修訂建築廢物接收準則(準則)將於下星期三(十二月二十九日)生效。該修訂準則經諮詢相關業界後已於二○一○年七月刊憲。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二日)說:「為提高在篩選分類設施及堆填區接收和處置建築廢物的效能,環保署修訂原有的準則,除了採用重量比例外,還加入廢物的深度。」

  為鼓勵減少廢物、廢物分類和再用可循環再造的惰性物料,建築廢物會按照成分在公眾填料接收設施、篩選分類設施、堆填區或離島廢物轉運設施棄置,並須繳交不同的費用。如車輛所載的建築廢物全屬惰性物料,應前往公眾填料接收設施,所需繳交的費用為上述各種設施中最低,收費是每噸港幣27元,而這些惰性物料會循環再用;若建築廢物當中的惰性物料佔重量超過一半,則應該運往篩選分類設施,收費是每噸港幣100元,而可循環再造的物料會被篩選出再用;如惰性物料不多於重量的一半,應運往堆填區棄置,收費為每噸港幣125元。準則的目的是決定每一車輛上的建築廢物應送往篩選分類設施,還是送往堆填區處置。根據上述的規例,政府必須定期檢討準則,確保可達到將建築廢物分流往適當的設施的目的。

  修訂準則施行後,若勾斗車載有的建築廢物的深度多於1米,或非勾斗車的建築廢物的深度多於1.5米,不論任何重量比例,車輛須把建築廢物送往堆填區。若廢物深度不超過該水平,就會根據現時採用的重量比例,以決定廢物應運往的處置設施。

  發言人說,環保署由二○○九年十二月起充分諮詢了主要持份者,包括廢物運輸商會、建築業和相關的政府部門。在修訂準則刊憲前,業界在今年六月已對此修訂表示贊同。

  發言人補充:「環保署於十一月初起在各處置設施推行模擬測試,讓建築業和廢物運輸業熟悉修訂準則的運作及微調有關安排。」

  環保署在十一月和十二月舉行了十二場講座,向主要持份者講解修訂準則安排,超過300間公司的500多名代表出席了講座。為進一步提醒業界和公眾,環保署推出一系列宣傳,包括在相關處置設施懸掛橫額和派發單張,而介紹修訂準則的短片已上載環保署網頁(www.epd.gov.hk),以供瀏覽。

  惰性物料指石塊、瓦礫、大石、土、泥、沙、混凝土、瀝青、磚、瓦、砌石或經使用的膨潤土。非惰性物料則包括包裝、金屬、木板、竹支、植物及其他有機物料。



2010年1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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