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納稅人虛報慈善捐款扣除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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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經理於十二月七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被還押十四天後,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被判執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四十八歲,任職項目經理,承認五項蓄意逃稅控罪,即在2003-04至2007–08五個課稅年度,就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2003-04至2007-08連續五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認可慈善捐款扣除合共400,000元;佔他薪俸入息總額約百分之二十。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在該五個課稅年度,僅作出兩筆為數合共200元的認可慈善捐款。他虛報捐款扣除額達399,800元,蓄意逃繳稅款16,430元。
裁判官在判刑時強調,逃稅是嚴重罪行,法庭典據是即時監禁,但考慮到被告認罪,所涉及逃繳稅款經已清繳,且被告已被還押十四天,故判處被告執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稅務條例》規定,可獲扣除的認可慈善捐款,必須是捐款給獲免稅的慈善團體或政府作慈善用途。捐款收據必須保存七年。稅務局抽查時,會要求納稅人提交捐款憑證查驗。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必須提交正確的報稅表。《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根據《稅務條例》規定,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時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50,000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額三倍的罰款。
完
2010年12月2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4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