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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務司司長唐英年今日(十二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調查有關梁展文先生離職後從事工作的事宜專責委員會報告》動議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關於立法會《調查有關梁展文先生離職後從事工作的事宜專責委員會報告》,我剛才很細心地聆聽了各位議員的意見。
首先,我要感謝專責委員會主席李鳳英議員及各位委員在過去兩年為調查工作付出的時間及努力。調查期間,政府當局全面、認真配合專責委員會的工作。就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現行規管機制,以及政府處理梁展文先生離職後從事工作的申請,我們提供了詳盡的資料。此外,應專責委員會的要求,對於梁先生在任職屋宇署署長、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房屋)和房屋署署長期間,曾參與制訂或執行的重大房屋或土地政策,以及根據這些政策作出的決定,包括與紅灣半島和嘉亨灣發展項目有關的事宜,我們也提供了詳細的資料。政府多位高層官員出席了專責委員會公開研訊並作證。
現行規管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政策方針,是要確保他們在離職前休假期間,或在正式離開政府後的指定管制期內,不會在政府以外從事一些可能與其過往政府職務出現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工作,或引起公眾有負面觀感,令政府尷尬和損害公務員形象。與此同時,我們亦要確保不會過分約束首長級公務員在停止政府職務後就業或從事其他工作的權利。在保障公眾利益和保障個人權利兩大原則之間,要取得適當平衡。
我們必須承認,在這次事件中,審批當局對「公眾觀感」的考慮不夠周全;審批過程中,應該慎重考慮「公眾觀感」和公眾可能對「延取報酬」的懷疑。然而,考慮這兩項觀感因素的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觀感問題或多或少會涉及一些主觀或臆測的成份,因此決策的依據還要立足於客觀事實和實際根據。作為決定當局的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應根據申請者提供的資料,結合政府內部就該個案搜集的資料和提供的意見,作綜合考慮,而最終的決定,必須是合情合理,並且符合政策方針,嚴寬合度。
專責委員會在報告中對曾經參與處理有關申請的官員的表現和責任作出了評論。在處理梁展文先生的申請時,有關官員確實沒有考慮到梁先生在擔任常任秘書長期間,曾參與處理紅灣半島事宜,有欠周詳。但是我要強調,在政府內部,絕對沒有對每宗首長級公務員申請離職工作都會批准的傾向或文化,亦絕對不存在對持有不同意見的政策局或部門施壓,或者通過任何手段影響它們的意見。我深信,每一位同事在處理梁先生申請時都是秉持誠信,不存先入為主或既定的立場,而是以不偏不倚的態度,謹守保障公眾利益和保障個人權利兩大原則。
在沒有考慮到梁先生在擔任常任秘書長期間曾參與紅灣半島項目的情況下,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當時認為,在基本工作限制上,對梁先生的工作範圍再施加四項額外的限制,包括不得參與其準僱主任何與香港有關的業務、不得代表其準僱主與特區政府洽商等,就能夠兼顧和處理梁先生的申請和他過去曾擔任屋宇署署長而可能引起的公眾觀感問題。當中考慮的基礎就是在保障公眾利益和保障個人權利兩大原則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儘管這些額外限制並未能處理公眾對梁先生曾參與紅灣半島事宜所引起的負面觀感,但不應該以偏概全,由此推論政府內部有批准每宗首長級公務員離職申請工作的傾向或文化。
專責委員會的報告指出,有關官員均表示在審批梁先生的申請時,沒有將他的聘任聯想到他在紅灣半島事件中的參與,令人難以置信。我要指出,所有曾經參與處理梁先生申請的官員在出席公開研訊時都宣誓誠實作供。他們在處理這宗申請時,確實沒有想起梁展文先生在出任常任秘書長期間,曾參與處理紅灣半島事宜。事實上,二○○八年八月初,傳媒報道梁先生受聘於新世界中國地產有限公司後十多天,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已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清楚交代處理梁先生申請的官員沒有將梁先生的聘任與他在紅灣半島事件中的參與聯想在一起。報告已經公開。事實其實很簡單,有關官員當時的理解是,梁先生只會在內地履行主要職務,而不會以任何方式參與新世界中國地產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附屬公司的業務。因此有關官員的�茞朝I只集中於新世界中國地產有限公司在內地的業務。我們絕對不接受專責委員會對於有關官員沒有考慮紅灣半島表示難以置信的這種說法。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是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申請的決定當局。在這次事件中,俞宗怡局長作為問責官員,已就事件承擔責任,公開致歉,並備受立法會的公開點名批評。我注意到,輿論對於俞局長不迴避、肯承擔的態度基本上持正面的評價。行政長官昨日已訓斥俞局長,指出這次申請的審批若能做得更細緻、更謹慎,考慮的因素更廣,就可以避免引起公眾的關注和質疑。行政長官認為,俞局長在處理這個申請時考慮有不足之處,申令她以後處理同類申請時,一定要更加仔細、全面和審慎。行政長官並要求俞局長詳細研究他在二○○八年九月三十日委任的獨立「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委員會」和立法會專責委員會的建議,改善規管機制。
張文光議員在他提出的修訂動議中建議,行政長官應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及有關公務員作出處分,並要求檢討政治委任官員的處分機制。陳偉業議員則在他的修訂動議中要求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承擔政治責任及引咎辭職。我們促請議員反對這兩項修訂動議。
事實上,政治委任官員在工作上有失誤,除了以公開道歉的形式承擔責任外,行政長官可對他作出訓斥,甚至要求他辭職。這次行政長官就俞局長處理梁先生申請的考慮不足對她作出訓斥,是適度和恰當的。
至於有份參與處理梁先生申請的有關公務員,他們的考慮是不夠周詳。但正如我剛才指出,他們是秉持誠信,以不偏不倚的態度處理梁先生的申請。專責委員會、立法會、傳媒和公眾對有關公務員已作出公開點名批評,這對他們已是重大的處分。自二○○八年八月事件發生後,當局已汲取經驗,以更細緻謹慎的態度,更全面深入的角度去處理每一份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工作申請。有一點需要提出的是,目前處理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申請工作的審核流程,可能會忽略了一些與申請相關的重要資料。專責委員會就這方面提出的幾項改善建議,當局會仔細考慮。
專責委員會的報告亦對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的運作,提出了一些意見。我們會認真考慮這些意見,但我們必須認識到,諮詢委員會沒有搜集資料的責任,也不是一個民意調查機構。每一宗申請都應該由行政部門(即公務員事務局和其他有關的政策局和部門)負責搜集資料,並進行評估。諮詢委員會的責任是根據行政部門提供的資料,給予獨立的意見。
一直以來,諮詢委員會都是根據公務員事務局提供的資料去考慮每宗申請,然後向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提供獨立意見。在二○○三年七月至二○○九年四月專責委員會進行聆訊前,諮詢委員會一共考慮了395宗申請。撇除到大學或其他學術機構從事全職或兼職工作的申請外,在餘下的295宗申請中,對其中13宗提出了比公務員事務局的建議更加嚴格的工作限制,足以反映諮詢委員會充分理解並重視其角色,並且以認真、嚴謹的態度履行職責。
就梁展文先生的申請個案,由於公務員事務局提交的文件沒有提到紅灣半島事件,諮詢委員會未能把事件納入考慮的範圍,因而未能考慮公眾對此事的觀感。因此,這個個案的責任不應該由諮詢委員會承擔;委員會開會與否,亦無直接關係。
接下來我要談談規管機制問題。我們同意這方面有可以改善的地方,包括要求申請人提供更全面的資料,例如申請人過去的政府職務有否涉及其準僱主的相關公司,以及申請人認為有關的其他資料。這樣可以讓評審各方在審批過程中掌握更多資料,更全面地考慮有關申請是否符合規管機制的方針和評審準則。
由行政長官委任的獨立檢討委員會詳細研究了現行的規管機制以及七個海外司法管轄區的規管安排。檢討委員會於二○○九年二月發表諮詢文件,進行為期兩個月的諮詢,徵詢公眾、立法會有關事務委員會和持份者的意見。二○○九年七月檢討委員會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提出23項改善建議,涉及規管機制的四個不同範疇︰第一是基本原則。第二是政策方針。第三是規管機制的設計和運作。第四是公眾監察。
公務員事務局就這23項建議諮詢了在職首長級公務員、相關的公務員評議會、各部門及職系的管理層、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以及公務員�聽峏e員會的意見。公務員事務局亦已就有關建議徵詢了法律意見。
立法會專責委員會在上星期發表的報告中,就現行規管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工作的政策及安排,亦提出了23項建議,涉及範疇包括︰
一、在離職後從事工作的限制。
二、把公眾懷疑涉及延取報酬或利益回報納入評審準則作為須予考慮的因素。
三、申請人須承擔的責任。
四、制訂一套劃一的處理及審核申請的方法。
五、不應純粹倚賴信譽制度。
六、改善申請表。
七、擴大登記冊的涵蓋範圍及查閱安排。
八、改善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的運作。
我們會認真研究和考慮上述兩個委員會的具體建議並作出決定,務求盡快完善現行的規管機制,既保障公眾利益,亦不會過分約束有關人員在離職後就業或從事其他工作的權利。
另外,余若薇議員提出修訂動議,促請政府懲處梁展文先生。《公務員事務規例》是有條文訂明有關首長級公務員在停止職務後從事外間工作的規管。如果申請人違反了有關的條文,視乎其違規行為的性質及嚴重程度,當局可考慮作出適當的懲處。就應否懲處梁先生,我們需要有事實的根據。
對於有建議以扣減退休金的形式向梁先生施以懲處,我必須指出,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香港法例第99章)第29條,已獲批予退休金的人員,只可以在下述三種情況下,被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退休金:
一是被裁定犯了任何與其任職於政府的公職服務相關的罪行,而該罪行是行政長官核證為已對香港造成嚴重損害或可能令人對公職服務大失信心者。
二是被裁定犯了《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的任何罪行,而該罪行是關乎該人員過往任職於政府的公職服務的。
三是被裁定犯了《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2條所訂的叛逆。
余若薇議員及陳偉業議員的修訂議案亦要求有關機構或廉政公署就梁展文先生獲聘於新世界中國地產有限公司展開調查與跟進或作重新的調查。
根據香港的法律,任何人士均可以向執法機構舉報任何罪行,而有關執法機構會獨立地考慮應否就有關懷疑涉及的罪行採取任何行動。《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規定,除了在受調查人已經被捕等幾個特定情況外,廉政公署不可以向公眾披露任何調查的細節和受調查人的身份。有關執法機構包括廉政公署已經有充分的權力自行決定是否進行調查,我們認為不應該干涉執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其執法權,我促請議員對余若薇議員及陳偉業議員的修訂動議投反對票。
主席,湯家驊議員的修訂動議建議,促請當局按專責委員會報告就離職公務員再就業管制措施的建議,檢討政治委任官員再就業的管制措施。我必須指出,政治委任官員與公務員的聘用條件是不同的。公務員是常任性質,但政治委任官員的任期不會超過行政長官的五年任期。在符合防止利益衝突的原則下,如訂立的措施過分限制政治委任官員在完成任期後的就業自由和權利,可能會令部分有志加入政府領導層的專業界和商界人士卻步,局限了政治委任官員的人選範圍。
根據上述原則,《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已訂明,政治委任官員如希望在離職後一年內展開任何工作,在任何商業或專業機構出任董事或合夥人,獨資或與他人合資經營任何業務或專業服務,必須事前徵詢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委員會提出的意見會公開,讓公眾及傳媒能監察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的工作安排。我們認為這個安排是恰當的。因此我們促請議員反對湯家驊議員的修訂動議。
主席,公務員隊伍是政府的骨幹,協助政府達成政策願景和履行使命。在執行職務時,公務員必須專業、誠實、大公無私,不得濫用職權。公務員在履行職責時,不應受金錢上或非金錢上的私人利益所影響。我們會積極採取預防和教育的措施,以加強公務員隊伍的誠信,增加公眾對公務員的信心。正如我剛才說,我們也會盡快詳細、小心研究獨立檢討委員會和專責委員會的意見,進一步改善規管機制。
主席,這次事件讓我們上了寶貴的一課。社會在不斷轉變,政府一些行之經年、習以為常的程序和做法,在新的形勢下可能與今天社會的期望出現落差,甚至會承受重大的考驗和衝擊。要適應這種變化,我們在日常工作中要保持警鐘長鳴的心態,多從公眾角度看問題,及時發現現有制度的不足之處,及時修補完善。工作有缺失時,要虛心面對公眾的批評,反躬自省,汲取教訓,不斷改善自己的工作,真正做到以民為本,與時並進。我希望我們大家都能抱�茼P樣積極的態度對待這次事件,處理日後的跟進工作。
主席,我謹此陳詞,懇請議員反對各項修訂動議。
完
2010年1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2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