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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發指引釋法團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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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查詢有關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時遇到的問題,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回應如下︰

  民政事務總署最近獲悉一些業主及法團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時,就保險公司所提供的服務提出疑問。為確保業主作為消費者的權益得以保障,署方日前已要求香港保險業聯會(聯會)成立專責小組,加速處理有關法團就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時遇到的疑難,並向其會員發出指引,清楚列明為客戶提供新保單或續保服務時所須恪守的作業原則。

  發言人說:「本署得悉聯會已經發出通告,要求會員在處理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的個案時,在不涉及額外風險的情況下,應提供不涉及額外保費以及符合法例規定的方案,供消費者選擇。」

  舉例而言,若法團要求在保單受保人一項加上法團名稱、或要求更改現有保單以符合法例規定的最低承保額(即1,000萬元)及範圍(即第三者身體受傷及/或死亡),會員應以個案是否涉及額外風險釐定保單的保險費;至於其他行政費用,則應以收回成本為依歸。

  民政事務總署知悉聯會會就以上優化作業原則向會員公司、保險代理及兩家保險經紀協會溝通,以加快落實有關建議,並已成立專責小組處理相關事宜。法團或業主如有疑問,可瀏覽聯會網頁www.hkfi.org.hk或致電聯會熱線2861 9329查詢,其他一般查詢可致電2520 1868。

  立法會在二○○七年通過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就強制規定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訂定條文。新法例旨在減低一旦意外發生,業主須面對巨額賠償的風險,同時為公眾提供更好的保障。

  新法例規定,第三者風險保險保單承保的範圍,須包括法團就大廈公用部分及法團財產而就第三者身體受傷及/或死亡而招致的法律責任。保單對每宗事故的最低承保額為1,000萬元。有關法例條文將在二○一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2010年12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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