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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傭工僱主因欠薪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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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僱主因短付工資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二月十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一百小時。
 
  根據二○○八年及二○○九年僱傭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規定最低工資」分別為每月三千四百八十元及三千五百八十元。涉案的僱主在其外籍家庭傭工受僱期間,未有按照規定支付有關工資,涉及款額約一萬三千元。

  根據《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發言人說:「所有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均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予其傭工。此外,僱員包括外傭,如遭僱主拖欠工資,應盡快向勞工處舉報,協助調查和舉證,以保障其法定權益。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繩之於法。」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10年12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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