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鄭家富議員對《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第10條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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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鄭家富議員對《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第10條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鄭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是延長酒後駕駛三級遞進刑罰制度的停牌期。

  我們在草案的建議,主要是參考澳洲新南威爾斯州的遞進罰則,即「超標愈多,罰則愈重」。我們建議初犯者的最短停牌期是由六個月至兩年,重犯者是由兩年至五年。與其他海外地方比較已是相當嚴厲。鄭議員建議重犯者的罰則是由三年至終身停牌,這是過於嚴厲的。

  我必須指出,在鄭議員的建議之下,如果有關人士被裁定任何等級的酒後駕駛罪行,即可以是一級或二級,或包括拒絕進行呼氣測試,若第二次干犯第三級酒後駕駛罪行,便需終身停牌。

  正如我剛才指出,酒後駕駛罪行的罰則必須與罪行所造成的後果相稱。此外,現時在法例寫的是最短停牌期,法庭可因應案情判處更高的刑罰。另外,在草案所提出的其他措施如「監禁和停牌依次執行」和在所有危險罪行中引入「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等,都能加強阻嚇力。

  基於上述的原因和我較早時的發言,我不贊成接納鄭家富議員提出的建議。我懇請議員否決這項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