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鄭家富議員對《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第9條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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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鄭家富議員對《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第9條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關於第39條所訂罪行,法庭須信納司機當時在酒精或藥物影響下駕駛,其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但無需確定司機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

  雖然現時警方主要依賴第39A以檢控酒後駕駛的個案,然而警方在有需要的情況下,仍然會援引第39條提出檢控。例如司機的駕駛能力被酒精或藥物影響非常嚴重,不能提供呼氣樣本作分析。

  在草案中,我們建議干犯第39條罪行的最短停牌期定在第三級。由於以第39條檢控的司機其駕駛能力已受酒精或藥物影響,達致沒有能力妥當地操控汽車的程度,他們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可能構成的威脅不一定少於體內酒精含量達第三級的司機。故此,我們上述的建議把第39條的罰則與酒後駕駛第三級看齊是合適的。

  我們認為不適宜採納鄭家富議員的建議。

  首先,酒後或藥後駕駛未必涉及交通意外或造成有人受傷,罰則應與罪行相稱。鄭家富議員把罰則提高至初犯三年,重犯十年,我們認為這罰則與有關罪行造成的後果不相稱,而有關增幅亦未充分諮詢公眾。

  第二,我們建議將干犯有關罪行的罰則與酒後駕駛第三級看齊,這罰則大大高於原來罰則,已具十分大的阻嚇力。事實上,香港嚴懲酒後駕駛罪行,是全球罰則最重的司法管轄區之一。

  第三,我們建議的只是最短停牌期,如根據案情有足夠理由加重刑罰,法庭可判處更長的停牌期。

  第四,除了停牌外,我們在《條例草案》同時引入其他建議措施,令干犯在酒類和藥後的影響下駕駛罪行的司機長時間不得在路上駕車。這些建議包括若重犯酒後駕駛者被判入獄,法庭必須命令停牌期在監禁期結束有關人士獲釋後才執行,除非法庭認為不合適;以及在所有危險駕駛罪行中,將體內酒精比例達第3級或體內有任何分量的六種毒品定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即如果有酒後駕駛者在上述情況下觸犯危險駕駛罪行,有關的最高罰款額、最高監禁期和最短停牌期各增加百分之五十。《條例草案》的整體效果會令重犯酒後駕駛,尤其同時涉及危險駕駛罪行的司機長時間不得在路上駕車,相信是可以達到社會人士對嚴懲酒後駕駛罪行的期望。我們應先落實有關《條例草案》的建議,觀察成效,並在充分諮詢持份者和道路使用者之後,才考慮其他更嚴重的做法。

  基於上述的原因,我不贊成接納鄭家富議員提出的建議。我懇請議員否決這項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