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修正《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第14條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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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修正《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第14條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14條。我們建議如司機干犯危險駕駛罪行時,其體內含有任何分量的指明的藥物,則會視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指明藥物是最常濫用的毒品。由於濫用的毒品種類可能隨時間改變,故此我們建議加入第14條的新條文,賦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有需要時可以藉在憲報刊登公告的形式修訂有關指明的藥物,並在立法會就公告內容進行辯論的時間屆滿後實施。

  請議員支持上述修正案的條文。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