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鄭家富議員對《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第11及12條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為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鄭家富議員對《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第11及12條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為保持酒後駕駛法例完整有效,我們建議將受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拒進行呼氣測試;及拒提供呼氣、血液或尿液樣本作分析的罪行的罰則與酒後駕駛第三級看齊。

  鄭議員建議較短的停牌期予被裁定上述罪行的司機及予被裁定第三級酒後駕駛的司機是不一致,兩者罰則的差距是不合適。

  基於上述的原因,我不贊成接納鄭家富議員提出的建議。我懇請議員否決這項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