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修正《2010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第9條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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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修正《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第9條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9條,這是一個技術性的修訂。修正案目的是優化《道路交通條例》第39條中文文本中的相關字句,將罪行由原來「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或企圖駕駛或正在掌管汽車,而該人當時是受酒類或藥物的影響,以致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的以致,改為「其程度達到」,令意思更清晰及與英文文本一致。英文的文本則無須修改。

  請議員支持有關技術修訂。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