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鄭家富議員對《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第8條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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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鄭家富議員對《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第8條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首先要指出我不同意剛才一些個別議員的指責,尤其指政府不重視道路安全,這說法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我在這裡要鄭重指出,政府是極之重視道路安全及道路使用者的生命,所以我們在過去十年間,連同這一次,共提出了三次的法例修訂,以打擊及阻嚇不負責任的駕駛者,當中針對酒後駕駛及毒駕的行為,我們多次建議加重刑罰,關鍵的判斷是要重至甚麼程度在今時今日才最恰當,在個人權利及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因應酒後駕駛罪行最短停牌期的罰則大幅調整,我們建議把重犯危險駕駛而被定罪的司機的最短停牌期由十八個月增加至兩年。罰則和酒後駕駛第一級相同。這屬於一個相應的調整,令在《道路交通條例》中,類似的罪行罰則相稱。

  我們的建議參考了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罰則。此外,我們亦有參考海外地區有關罪行的罰則才作出上述建議。

  鄭議員建議進一步增加初犯和重犯者的停牌期。初犯的停牌期由現時的六個月增加至一年,而再犯者是停牌期由十八個月增加至五年,後者增幅尤其巨大,有關建議亦未充分諮詢公眾。

  我們認為在草案下建議新增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行和有關依次執行監禁與停牌等新措施,已經充分處理因危險駕駛可能引致的嚴重後果並可加強阻嚇有關不當駕駛行為。

  基於上述的原因和我較早時與第6條有關修正案的發言,我不贊成接納鄭家富議員提出的建議。我懇請議員否決這項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