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鄭家富議員對《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第7條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為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鄭家富議員對《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第7條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們建議把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司機,初犯的最短停牌期定為兩年,再犯的定為五年。鄭家富議員建議進一步增加有關罪行的最短停牌期,初犯定為三年;重犯定為十年。有關建議未有充分諮詢公眾。

  我們的建議的罰則介乎危險駕駛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之間,並參考了海外國家就有關罪行的罰則而作出。此外,法案委員會也深入討論過這一條新增罪行的罰則,而政府的建議罰則是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

  另一方面,正如我剛才指出,政府建議的是最短停牌期。如法庭根據案情有理由加重刑罰,法庭可判處更長的停牌期。除了停牌外,政府在草案中也引入其他相關建議(包括引入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和依次執行監禁與停牌),執行這些建議的整體效果會令駕駛態度差劣的「危險司機」長時間不能在路上駕車。

  基於上述的原因和我較早時與第6條有關修正案的發言,我不贊成接納鄭家富議員提出的建議。我懇請議員否決這項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