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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鄭家富議員對《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第6條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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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鄭家富議員對《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第6條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鄭家富議員建議進一步增加干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停牌期,首次被定罪者由兩年增加至五年,重犯者由三年增加至「終身停牌」。

  我們認為不適宜採納鄭家富議員的建議。首先,我們建議的罰則已具十分大的阻嚇力。我們建議被裁定重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司機的停牌期由現行的三年增加至五年,增幅差不多七成。事實上,《條例草案》建議的罰則與其他海外地區比較,也絕不寬鬆。政府的建議已平衡社會人士和大部分被諮詢者的意見。鄭議員建議,重犯有關罪行的停牌期由現時的三年增加至終身停牌,即剝奪有關人士一生駕車的權利,影響極大,套用鄭家富議員剛才的說話,終身停牌是極之嚴重的,有關建議亦未有充分諮詢公眾。

  第二,《條例草案》建議的是最短停牌期。如法庭根據案情有理由加重刑罰,法庭可判處更長的停牌期。根據二○○七至二○○九年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判罰,在四宗重犯的個案中,法庭所判處的停牌期,除了一宗被判停牌三年,其餘均被判處停牌五年,高於現行三年的最短停牌期,可見法庭是會根據每宗案件的嚴重情況向上提升(刑罰)的。

  第三,對於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司機,除了停牌外,法庭一般也會判處監禁的刑罰。政府在二○○八年中,已把有關的最高監禁期由五年倍增至十年,大大加強阻嚇力。

  第四,政府在草案中的相關建議,包括引入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和依次執行監禁期與停牌期,其整體效果會令駕駛態度差劣的「危險司機」長時間不能在路上駕車。舉例來說,有人因干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罪行被定罪,現行最高監禁期為十年,若該人在犯案時體內酒精比例達第三級或含有任何分量的六種指明毒品,則適用於他的最高監禁期將增加至十五年。如他是重犯,最短停牌期罰則會因我們的建議,即由現時的三年增至五年,大幅增加至七年半。如果有關司機被判監十五年及停牌七年半,其停牌期只可以在監禁期後開始執行。換句話說,該人可能在被判刑後的二十二年半內,不得在路上駕車。我們認為應先落實有關建議,觀察成效,並在充分諮詢持份者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後,才考慮其他更嚴厲的做法。

  基於上述的原因,我不贊成接納鄭家富議員提出的建議。我懇請議員否決這項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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