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二題:對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規管
*******************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投訴,指一間專門為銀行及財務機構提供個人信貸資料的個人信貸資料服務公司曾將有關他的錯誤個人資料向銀行提供,導致他向銀行申請貸款時被拒絕。同時,更有市民向本人投訴,該公司保留及/或向銀行及財務機構提供一些市民超過七年的信貸紀錄,因而違反了《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守則》)的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除了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發布《守則》規管個人信貸資料外,現時政府有否對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服務機構)作出規管;若有,如何規管及其範圍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現時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有否規管銀行及財務機構如何接納、依賴及使用服務機構所提供的個人信貸資料;若有,如何規管及其範圍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是否知悉,過去三年,私隱專員或金管局有否定期調查服務機構有否保留或發放市民超過七年的任何信貸或其他紀錄;若有定期調查,每隔多久進行定期調查一次;若沒有定期調查,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當局對問題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認可機構(包括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及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在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客戶個人信貸資料時,均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以及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發出的相關守則及規定。

  鑑於上述的規定和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重要性,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二○○五年一月發出「透過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共用個人信貸資料」的指引(「指引」),列明認可機構必須制定清晰和全面的政策及程序,以確保它們和其員工能夠遵守這些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規定。「指引」並列明認可機構在有關資料的保密、準確性、保存時間、切合需要及恰當使用等方面須遵守《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守則》)的要求。

  在聘用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方面,「指引」要求認可機構須與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簽署正式合約,當中須訂明該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擁有有效的監控制度,以確保其運作符合《條例》及《守則》。金管局會監察認可機構是否有設立適當的政策和程序,以保障客戶的個人資料私隱,若發現任何不符合「指引」的情況,金管局會作出跟進。

(三)《守則》建議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作為良好的行事方法,應聘用由私隱專員核准的獨立循規審核人,定期進行循規審核。循規審核涵蓋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個人信貸資料服務的方法,以及該機構為遵守《條例》及《守則》的規定所採取的措施是否充分及其有效程度。《守則》的規定包括個人信貸資料的保存時間,而保存期視乎有關資料的性質和情況而有所不同。循規審核報告須呈交私隱專員考慮及/或評論。本港兩間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均有定期向私隱專員提交循規審核報告供私隱專員考慮及/或評論。

  在二○一○年,私隱專員行使他在《條例》第36條下的權力,對一間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資料系統進行視察,以審查及評估其遵從《守則》規定的情況。私隱專員目前正撰寫調查報告,稍後會向公眾發表報告。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