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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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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八日)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的口頭回覆:

問題:

  據悉,在2004年生效的《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加強了對業主遇上「租霸」時的保障,從而增強業主對租務市場的信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年當局接獲投訴「租霸」的數字與《修訂條例》實施前比較減少了多少;當局有否評估《修訂條例》實施後是否能有效改善「租霸」的情況;除《修訂條例》外,當局還有哪些措施防止「租霸」問題發生;

(二)《修訂條例》實施後,當局有否收到租戶被迫遷的投訴;若有,至今接到多少宗投訴及被迫遷的原因為何;當中有多少宗涉及被無理迫遷;當局有何措施幫助面對被迫遷的租戶,並按所提供的幫助類別列出曾接受幫助的租戶人數;當局有否評估現時向被迫遷的租戶提供的支援是否足夠;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沒有評估,會否考慮進行評估;及

(三)當局有否評估《修訂條例》的條文是否足以同時保障業主及租客,以及避免傾向某一方;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答覆 :

主席:

  政府就私人住宅租務市場方面的政策,是維持穩定的環境,減少不必要的干預,讓市場能自由運作和平穩發展。

  經立法會通過《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後,租金管制及租住權管制已分別由1998年及2004年起撤銷。有關修訂條例的細節是經過公眾諮詢及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詳細審議後獲得通過的。

  《修訂條例》減少對業主與租客雙方訂立的私人合約的干預。業主與租客可以根據雙方的意願自由擬定租約的內容及條款,並按照合約精神履行租約下的租賃安排,保障業主及租客雙方的利益。至於加強對業主遇上「租霸」時的保障,並不是《修訂條例》的目的。

  不過,在《修訂條例》生效之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已有明確條文處理租客違反或沒有履行租賃的契諾或條件的情況,例如租客未有按時繳付應繳的租金,該行為已經構成一項沒收租賃權的理由。就此,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令,收回有關物業。有關條文在《修訂條例》生效後繼續適用。

  差餉物業估價署(下稱「估價署」)是負責執行《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部門。根據估價署提供的資料,我現就李議員的問題的三個部分回覆如下:

(一)估價署並沒有就涉及所謂「租霸」事宜的個案進行分類統計。不過,估價署有備存該署每年處理欠租調解的個案數字。下表提供自二○○四年七月至二○一○年六月期間,估價署每年處理欠租調解的個案數字以供參考;可以看到過去六年間,個案數字有增有減。

年份                           處理欠租調解的宗數
____                           __________________

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          50
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          80
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          123
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          99
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          83
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          65

  我在這裡再次強調,以上欠租調解的個案並不等同「租霸」個案。

  估價署向業主及租客提供有關租務事宜的免費諮詢及調解服務。涉及複雜法律問題的租務糾紛個案,估價署職員會在了解個案後,向業主或租客提供相關的租務意見,以便他們考慮是否有需要進一步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

  業主與租客的糾紛往往涉及很多複雜的因素,有關糾紛最終能否完滿解決亦視乎很多因素。

(二)估價署並沒有關於「迫遷」的投訴/求助個案的統計數字。事實上,「迫遷」的定義亦很難界定。

  現時,在《修訂條例》下,在租約期滿後,業主可根據租約條款的規定以及在符合相關法例的情況下,合法地收回有關物業。然而,倘若有證據顯示當業主在收回有關物業時涉及任何刑事罪行,例如刑事恐嚇、刑事毀壞、嚴重或輕微毆打等違法行為,警方會就有關的刑事罪行,按既定程序進行調查及採取執法行動。

  有真正及迫切的住屋需要而未有能力自行解決的人士,可向社會福利署或非政府機構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尋求協助,有關中心會考慮有關人士的實際情況,按需要向他們提供適切的援助,包括提供短期經濟援助以應付租金及搬遷開支、安排他們入住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市區單身人士宿舍及臨時宿舍或推薦符合「體恤安置」資格的個案予房屋署安排入住公屋等。

  至於沒有能力租住私人樓宇的低收入家庭及人士,可向香港房屋委員會申請透過現行的公屋輪候冊制度入住租住公屋。

(三)《修訂條例》撤銷對私人住宅的租金以及租住權的管制,減少對業主與租客雙方訂立的私人合約的干預。業主與租客可以根據雙方的意願自由擬定租約的內容及條款,並按照合約精神履行租約下的租賃安排,保障業主及租客雙方的利益。

  《修訂條例》的細節是經過公眾諮詢及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詳細審議後才獲通過,當中已就社會上不同階層的業主及租客的利益取得一個平衡點。

  我們明白業主及租客面對不同的租務問題。就此,我們會繼續虛心聆聽社會各界人士就如何進一步平衡租客與業主的權益的意見。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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