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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華人廟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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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淑莊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華人廟宇委員會(委員會)轄下的廟宇均受《華人廟宇條例》(第153章)(《條例》)監管;《條例》規定所有華人廟宇的收入,扣除進行傳統儀式,以及廟宇建築物及其財產的維修的開支後,其盈餘可撥入華人慈善基金。然而,據悉近日不少華人廟宇透過興建及售賣靈灰龕位獲得巨額收入,但未有按法例規定,將收益撥入華人慈善基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委員會有否定期要求每間華人廟宇向它呈交任何形式的財務報表或紀錄,以監察各廟宇的財政狀況;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政府和委員會有否訂立政策,監管每間廟宇的財政管理;若有訂立政策,詳情為何;若沒有政策,原因為何;

(二)過去五年,每年每間華人廟宇的總收入、傳統儀式開支、維修保養費用、其他營運開支、盈餘及撥入華人慈善基金的數額為何;

(三)鑒於據悉近日不少華人廟宇均有興建靈灰龕位作售賣用途,而該等活動明顯與《法例》所指在華人廟宇進行信奉神明、與靈界溝通或占卜的活動,以及廟宇運用收入可進行的活動無關,政府有否按照《條例》跟進和調查有關個案,以確保廟宇按照《法例》的規定運作;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及

(四)政府會否考慮檢討《條例》,並作出適當的修訂,以確保《條例》配合現代香港社會的需要;若會,有關的工作計劃和時間表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現時,華人廟宇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直接管轄25間廟宇,這些廟宇的帳目由委員會秘書處負責擬備。根據《華人廟宇基金規例》(香港法例第153A章)之規定,上述25間直轄廟宇的收入,須撥入華人廟宇基金,華人廟宇基金的整體帳目每年經由審計署署長審計。由於特區政府尊重宗教組織的自主,委員會無意直接監管其他華人廟宇的運作。

(二)附表一列載過去五年25間直轄廟宇撥入華人廟宇基金的款額。附表二列載過去五年華人廟宇基金資助本地賀誕活動及傳統儀式、支付廟宇之維修費用、營運開支、盈餘及撥入華人慈善基金之數額。

(三)有一些廟宇會提供靈灰安置的設施。監管提供骨灰龕位的安排,並非《華人廟宇條例》(第153章)(以下簡稱《條例》)賦予委員會的權責。若有不合乎其他相關法例或土地契約條款的個案,可交由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跟進。

(四)為制訂配合社會需要的監管骨灰龕政策和機制,政府當局已進行公眾諮詢。而民政事務局也會不時檢討《條例》,以促使《條例》合乎現今社會需要。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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