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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機動三輪車/電單車泊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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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王國興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較早前有報道指出,有司機將機動三輪車(「三輪車」)停泊在露天私家車泊車位,並以八達通繳付泊車費後,警方仍以「三輪車不能停泊私家車泊車位」為由,要求司機將三輪車駛離,否則車輛會被拖走。報道又指雖然警方堅持司機違法,但運輸署證實,三輪車可使用私家車泊車位,事件反映出政府部門之間並未就統一三輪車使用私家車泊車位一事進行溝通,出現「烏龍」執法的情況。此外,亦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現時的電單車泊車位不足。關於三輪車/電單車泊車位,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三輪車/電單車可合法停泊在哪種露天泊車位;若當中包括私家車泊車位,為何警方執法人員不准上述三輪車停泊露天私家車泊車位;

(二)是否知悉,按區議會分區劃分,現時全港有多少個三輪車/電單車泊車位、當中公營及私營的泊車位各有多少,以及缺乏多少個該等泊車位(以表列出);

(三)過去五年,政府有否就三輪車/電單車泊車位不足進行檢討;最近一次檢討的結果的詳情為何,以及有甚麼改善措施;及

(四)政府會否在短期內就三輪車/電單車泊車位不足的問題進行全面檢討?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機動三輪車是指具有三個車輪的汽車,但不包括附有側車的電單車或鄉村車輛。根據《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374C章)第5條,機動三輪車一般可使用供中型及重型貨車、巴士、電單車及單車以外車輛停泊的泊車位(即一般所指的「私家車泊車位」(註));電單車則應在電單車泊位停泊。警方一向遵照法例進行執法,亦不時向前線警務人員發出執法指引和提示,確保他們完全理解和準確執行相關法例。警方在今年就機動三輪車和電單車的泊車執法向前線警務人員發出的執法提示當中,特別強調機動三輪車與電單車在結構上之區別,以協助警務人員準確執行法例。

(二)、(三)及(四)截至本年九月底,已領牌的機動三輪車有三十九輛,它們可使用的公共及私營的一般私家車泊位,總數為六十三萬三千六百,分區數字載於附表。由於機動三輪車數目較私家車泊車位少及可泊於一般私家車位內,泊車位並沒有短缺的情況。

  另外,已領牌的電單車總數為三萬七千七百八十四輛,它們可使用的公共及私營的指定泊位,總數為二萬七千零四十個,分區數字載於附表。上述泊位數字並未包括其他不會構成阻礙的非指定泊車地點,例如私人車房或住宅地方,因此泊車位沒有嚴重的短缺的情況,然而,運輸署一直密切監察及檢討電單車泊車位的供求情況,並在有需要時推行適當的改善措施。署方已實施的多項措施,包括增加各區路旁電單車位的供應;容許電單車停泊在短期租約的臨時停車場內,並在入口處清晰顯示可停泊的車種及其收費;以及規定私人樓宇內必須提供一定數量的電單車泊位以盡力滿足泊車需求等。

  二○○八年至今,全港電單車泊位總數共增加了二千五百多個。我們會繼續推行各種改善措施,包括在不影響交通安全的大前題下,盡量加設電單車泊位,改善電單車位的供求情況。

註︰少數私家車泊車位基於特殊情況僅供私家車停泊,即機動三輪車不能停泊;該些私家車泊車位安裝了「祇准私家車」的指示牌,以便使用者辨識。沒有指明僅供私家車停泊的泊車位,可供機動三輪車使用。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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