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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虛報慈善捐款扣除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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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經理今日(十二月七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二)待取得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被告被即時還押。

  被告四十八歲,任職項目經理,承認五項蓄意逃稅控罪,即在2003-04至2007-08五個課稅年度,就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2003-04至2007-08連續五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認可慈善捐款扣除合共400,000元;佔他薪俸入息總額約百分二十。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在該五個課稅年度,僅作出兩筆為數合共200元的認可慈善捐款。他虛報捐款扣除額達399,800元,蓄意逃繳稅款16,430元。

  《稅務條例》規定,可獲扣除的認可慈善捐款,必須是捐款給獲免稅的慈善團體或政府作慈善用途。捐款收據必須保存七年。稅務局抽查時,會要求納稅人提交捐款憑證查驗。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必須提交正確的報稅表。《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根據《稅務條例》規定,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時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50,000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額三倍的罰款。



2010年12月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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