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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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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三日)在憲報刊登《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條例》)。

  環境局發言人表示,條例為強制實施《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守則》)提供法律基礎。

  《守則》列明四類主要屋宇裝備裝置(包括空調裝置、電力裝置、升降機及自動梯裝置,以及照明裝置)的基本能源效益標準。條例規管的公私營界別的新建建築物須在設計階段及佔用准許階段提交聲明,確認已遵行相關規定。新建建築物內所有受規管的屋宇裝備裝置須時刻遵守《守則》的規定。

  至於現有建築物,則須在進行主要裝修工程時提升能源效益。另外,商業建築物及綜合用途建築物商業部分的公用地方須每十年進行能源審核,並在建築物主要入口的顯眼位置展示審核結果。

  環境局發言人說:「香港的總耗電量中,有89%是與建築物有關。因此,我們可透過提升建築物的能源效益,改善社會整體的能源效益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預計在新建建築物實行《條例》的安排,首十年可節省28億度電,有助減少排放196萬公噸二氧化碳。」

  政府會擬備附屬法例,讓合資格人士於《條例》主要部分正式生效前,有十八個月時間登記為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以執行《條例》的相關規定。政府亦會擬備附屬法例,訂出《條例》下的各項費用水平。

  有關實施《條例》的詳情,市民可瀏覽機電工程署網頁(www.emsd.gov.hk)。



2010年12月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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