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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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二月一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約161,000元。
與訟人置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三十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而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161,021.53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成功代十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四名僱主追討約55,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四名與訟人,分別為鄭可明、Cheung Ka Kui Francis經營SAC Design & Model Making、林藝珈前經營倩渼護膚中心及Benpat International Limited,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34,836.66元、12,951.25元、6,913.72元及47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每宗案件的費用為930元,另外四宗審裁處案件的費用分別為200元、99元、109元及66元。
完
2010年12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