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種族歧視條例》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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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石禮謙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據報,一名幼稚園學生在參加一所小學的入學試時,因為在其中的「中文活動」環節中取得零分而未獲取錄,但在該環節中,校方的面試人員並沒有向該學生提問。該名學生的家長於去年十一月向教育局求助,但得不到滿意的答覆,後來再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求助,而平機會認為該個案可能違反《種族歧視條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教育局共接獲多少宗有關學校收生時歧視少數族裔學生的投訴;這些個案當中,由教育局跟進的有多少宗,教育局沒有跟進而投訴人轉向平機會求助的有多少宗;

(二)政府有否就《種族歧視條例》進行檢討,以期提高學校收生程序的透明度,防止對少數族裔學生的歧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考慮針對與教育有關的種族歧視行為加重罰則;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過去三年,教育局共接獲兩宗有關學校收生時歧視少數族裔學生的投訴,兩宗投訴教育局均有跟進。其中一宗相信是問題中提及的個案。而另一宗個案局方已在二○○八年十一月覆函投訴人,其後投訴人並無跟進。

(二)《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第26條禁止教育機構的負責組織作出歧視行為。該條規定,若學校拒絕接受或故意不接受該人的入學申請,或在取錄學生時提出的條款上作出歧視,即屬違法行為。

  教育局已就收生事宜為學校提供指引,要求學校訂定收生準則及範圍、遴選程序等,並需妥善知會家長。此外,教育局亦向學校發出通告,提醒學校收生時要注意相關條例,包括《種族歧視條例》。

(三)現時若有機構或人士在提供教育服務時作出種族歧視行為,受屈人可向平機會作出投訴,並在平機會協助下進行調解。若調解個案未能成功,受屈人可向平機會申請協助(包括法律協助),以向法庭提出民事申索。受屈人亦可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就違法的種族歧視行為直接提出民事申索。

  法庭可提供補救,包括命令不得繼續進行違法的歧視行為;判處答辯人向申索人支付損害賠償,用以補償申索人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或命令作懲罰性或懲戒性的損害賠償。

  故此,《種族歧視條例》已對教育服務方面的種族歧視行為有適當的懲處。平機會會繼續向社會各界,包括教育機構,推廣不同種族人士之間的平等。而教育局亦會繼續為學校提供指引,提醒他們在提供教育服務時要注意《種族歧視條例》的規定。



2010年12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