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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傭工僱主因欠薪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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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僱主因短付工資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八十小時。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

  涉案的僱主在其外籍家庭傭工受僱期間,未有按照二○○八年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內之規定,支付當時的每月最低工資三千五百八十元予該傭工,涉及款額共約二萬三千元。

  根據《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說:「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繩之於法。」

  勞工處呼籲僱員,包括外籍家庭傭工,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10年11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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