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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三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約254,000元。
三名與訟人淩輝國際有限公司、達成製衣(香港)有限公司及3333有限公司經營第一棧海鮮火鍋酒家,因分別拖欠其四名、19名及23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而被判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120,548.18元、83,772.19元及50,094.41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成功代九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六名僱主追討約73,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Inner-Pipe Construction (Hong Kong) Limited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2,802.46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兩名與訟人,分別為弘昇發展有限公司經營千式餐廳小廚及Larch Navig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36,877.38元及33,862.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每宗案件的費用為930元,另外三宗審裁處案件的費用分別為124元、215元及176元。
完
2010年1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