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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香港駐海外經貿辦獲授予的特權及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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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偉業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本人了解,現時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於內地及世界各地設有多個辦事處,並與部分國家或地區簽署協定,或由有關國家或地區政府頒布法令,令香港特區駐外辦事處可享有某些特權或豁免某些責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哪些國家或地區已與香港特區簽訂協議,或透過頒布法令,令香港特區駐當地的辦事處享有某些特權或豁免某些責任;該等協議或法令的內容為何;

(二)過去五年,當局曾否使用上述的特權或豁免權;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上述的特權或豁免權,對在香港特區駐外地辦事處工作的當地居民的權益有否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使用上述特權或豁免權的決策程序為何,以及最後的決定權歸於誰?

答覆:

主席︰

  現就問題第(一)至(四)部分答覆如下:

  香港駐海外的經濟貿易辦事處(經貿辦)獲授予的特權及豁免權,是與當地政府磋商後釐定的,而各經貿辦獲授予的特權及豁免權亦不盡相同。在某些情況下(例如英國、澳洲和德國),當地政府會通過特定法例,把特權及豁免權授予經貿辦。目前,十一個香港駐海外經貿辦(即駐倫敦、布魯塞爾、日內瓦、華盛頓、紐約、三藩市、東京、多倫多、新加坡、悉尼和柏林等地的經貿辦)已獲相關當地政府授予若干特權及豁免權,以便利各經貿辦在不受干預的情況下履行職務。概括而言,經貿辦可享有的特權及豁免權主要包括處所、來往公文和公務檔案及文件不得侵犯,以及處所和代表人員免稅。

  過去五年,各駐海外的經貿辦並沒有提出任何免受民事和行政管轄的要求。

  當地政府授予各駐海外的經貿辦特權及豁免權,目的在於便利該等辦事處在不受干預的情況下履行職責。各經貿辦在處理涉及聘用當地居民的福利和權益事宜時,會遵守所在國家的相關法律。

  香港特區政府在決定行使特權及豁免權前,會就有關國家根據當地法律或行政安排授予的上述特權及豁免權的問題,在當地徵詢法律意見,以提供有關政策局參考。

  除駐海外的經貿辦外,香港特區政府在內地也設有四個辦事處,包括駐北京辦事處,以及三個分別在廣東、上海及成都的經貿辦。在內地相關部門的同意下,有關辦事處享有多項工作便利安排,確保有關辦事處的暢順運作。有關便利安排包括免徵辦公用品和儀器的關稅,以及免徵本港派駐到當地的員工的本地薪俸稅等。多年來,這些工作便利安排在內地有關部門的支持和合作下得以順利執行。



2010年1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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