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二題:高齡津貼受惠人的離港限制
******************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健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過去數年,社會各界一直關注高齡津貼的離港限制。而行政長官於二○一○年十月十三日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公布,將申領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高齡津貼的受助人的離港限制由每年須居港不少於90日放寬至不少於60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可有統計,現時每年由本港移居內地的長者當中,平均有多少名符合申領高齡津貼的規定,以及當中有多少長者有申領高齡津貼;

(二)鑑於當局表示,由於現行政策正面對司法覆核,當局會待情況明朗後,才考慮會否取消高齡津貼的離港限制,當局可有計劃於司法覆核案件結束後多久才公布會否取消離港限制;及

(三)過去3年,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可曾收到有居於內地港人在回港申領高齡津貼時沒有地方居住的求助個案,以及未來一年,社署將如何協助遇到該等困難的長者?
 
答覆:

主席:

  公共福利金計劃由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組成,是一項無須供款和大致上無須經濟審查的社會保障計劃,經費全部來自政府一般收入,因此現行政策規定受惠人必須視香港為居住地,並符合離港寬限的規定。該寬限現時為每個付款年度240天。

  社會上有不少意見認為應放寬領取高齡津貼的離港寬限。為回應這些訴求,並考慮到根據推算,香港人口未來的流動性會更大,當局經仔細檢討後建議將離港寬限大幅增至305天,而享有寬限的最短居港期,則相應由90天減至60天。將最短居港期設於60天,是考慮到政府統計處在編制居港人口數字時採用的「流動居民」定義。新安排亦適用於傷殘津貼受惠人。

  我們已於本月初向福利事務委員會簡介建議;如在下月得到財務委員會批准,新安排預計可以自明年二月起實施。

  現分項回答黃國健議員提問如下:

(一)當局並無備存每年由香港移居內地的長者數字,但根據政府統計處在二○○七年進行的調查,約88 000名當時年滿65歲的香港居民居住或長期逗留在內地,即是在統計時點之前的六個月內,在內地居住最少一個月。

  在上述88 000名居民中,分別有26 000及62 000名長者達到領取普通高齡津貼及高額高齡津貼的年齡,當中 40 000人已是高齡津貼受惠人,18 000人則為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受助人,包括3 000名參加了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的受助人。

  由於政府統計處在調查中並無搜集受訪者的資產水平資料,我們亦沒有受訪者當時和現在每年留港日數的資料,因此,我們無法估計餘下的30 000人中有多少符合申請高齡津貼資格。

(二)正如黃國健議員指出,由於社會保障計劃下的離港限制政策正面對司法覆核的挑戰,我們需要待情況明朗化後才考慮未來的政策路向。由於存在不少變數,現階段我們只能承諾會盡快完成有關的工作。

  儘管如此,我們已展開可行性研究,詳細探討向選擇回內地養老的長者提供生活津貼的利弊,及涉及的法律、財政及技術事宜。

(三)社會福利署並無備存居於內地港人回港申請高齡津貼期間,由於沒有居所而求助的個案數字。事實上,高齡津貼申請人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須已連續居港最少一年才符合申請資格,因此申請人在本港應有固定居所。

  一般來說,如香港居民因天災、經濟困難、家庭突變等原因沒有地方居住而急需政府支援,社會福利署會考慮求助人的實際情況(包括求助人能否與家人同住、有否合適的照顧者、其支援網絡及可動用的資源等),向他們提供適切的協助,例如向他們提供短期經濟援助以應付租金及搬遷開支、安排他們入住市區單身人士宿舍及臨時宿舍等。



2010年1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