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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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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1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今日(十一月十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5,000元。

  余愛民經營建利工程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A)(a)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確保其1名僱員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是註冊計劃的成員。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5,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3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約371,000元。

   3名與訟人分別為中迪(國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榮威運輸有限公司及嘉偉食品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8名、6名及6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而被判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170,501.3元、140,297.32元及60,277.82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每名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費用為930元。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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