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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特區政府尊重市民和平集會和遊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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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一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黃毓民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據報,本年十月一日,社會民主連線與百多名市民遊行至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外示威,高呼「六四未平反,只有國殤」、「人民未當家,沒有國慶」等口號,要求還政於民及釋放劉曉波等愛國異見人士時,遭警方打壓表達自由及向示威者濫用胡椒噴霧。此外,報道亦指出,示威當日示威者攜帶一副寫上「人民英雄永垂不朽,屠夫政權遺臭萬年」的棺材,其尺寸在拆去承托的竹樑後,不過是1呎乘4呎半,警方以棺材屬「大件物品」及「有可能會影響公眾安全」等理由,阻止示威者攜帶棺材經過中聯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稱上述棺材屬「大件物品」及「有可能會影響公眾安全」的理據為何;為何在示威者拆去承托棺材的竹樑後,警方仍然拒絕示威者攜帶該棺材經過中聯辦;是否因在棺材上「人民英雄永垂不朽,屠夫政權遺臭萬年」的標語,警方才阻止示威者攜帶該棺材經過中聯辦;

(二)鑑於有報道指出,當棺材被警方強行搶走後,示威者曾表示如能按計劃到中聯辦正門抗議,他們即會和平散去,但警方表示「要示威者放下示威物品才可經過中聯辦正門」,警方根據甚麼法例作出上述指示;有否評估警方的做法是否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有關保障表達自由的規定;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三)鑑於有報道指出,警方在高舉未有填上內容的警告標語一分鐘後,便向上述示威者濫用胡椒噴霧,傷害到一名電視台攝影師、若干名警員及示威者,警方使用胡椒噴霧的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

  特區政府一向尊重市民和平集會和遊行,及發表意見的權利。而警方必須致力取得平衡,減低大型公眾集會及遊行對其他公眾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響,同時必須確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換言之,警方在便利遊行人士表達意見的同時,也有責任確保公共秩序,取得平衡,並須兼顧其他市民使用公眾地方或道路的權利及安全。而公眾集會或遊行人士在使用自由表達訴求的權利時,理應在遵守香港法律和不影響社會秩序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進行。由於問題中所提及的示威活動涉及正在調查中的刑事案件,我不會就個案作詳細評論。

  就問題的三項細節部分,現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警務處處長(處長)會仔細考慮每宗個案,如有合理需要,處長可對已提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主辦者施加活動條件,以確保公眾活動的秩序和整體的公共安全得到保障。對公眾集會或遊行可施加的條件包括對示威物品的限制。警方會在活動舉行前,就活動的細節安排,包括活動中擬攜帶的示威物品,與主辦者進行溝通。基於便利遊行人士表達意見的原則,警方一般會盡量利便主辦者提出欲攜帶的示威物品的要求,同時,因應主辦者所提出的活動安排、場地限制、或示威物品本身限制等,警方會與主辦者商定有關物品的安排,並在有需要時列在「不反對通知書」上。主辦者若認為警方施加的條件不合理,可向法定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讓委員會獨立、客觀地考慮和裁決;否則主辦者應按照「不反對通知書」的條件和要求,進行其主辦的公眾集會或遊行。

  在公眾活動期間,警方會按照「不反對通知書」的安排,一方面便利有關活動在和平及有秩序的環境下進行,另一方面亦須確保活動不影響在場人士和整體公眾的安全及公共秩序。在場指揮官會根據進行示威活動的現場環境作評估,若發現示威人士所攜帶或使用的示威物品,並未在主辦者的通知書內提及,或不符合「不反對通知書」的條件,而在活動場地的限制下(例如屬狹窄人多/車多的路面),活動的發展可能會對在場人士的安全構成影響的話,警方會即場與活動主辦者或當事人直接聯繫,作出適當的建議和安排。

  如前所述,若個別人士在主辦者沒事先安排,或在不符合「不反對通知書」的條件下,攜帶示威物品,則現場指揮官會考慮示威物品、當時在活動場地聚集的人數、以及場地附近行人和車輛的交通情況等,作出專業評估,判斷應否作出干預,或與當事人盡量協商可接受的安排等。警方的決定,必須在便利遊行示威人士表達意見和保障公眾安全之間取得平衡。

  據我理解,警方在問題中提及的該項示威活動舉行前,已將對示威物品的限制清楚列明在向主辦者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內,並且就「不反對通知書」內各項條件與主辦者進行溝通。警方在活動當日只是要求主辦者遵守「不反對通知書」內條件,使公眾活動在安全及有秩序的情況下進行。

  問題亦問及警方施放胡椒噴霧的理據。警方一直尊重所有和平及合法的表達方式,但對於在公眾集會及遊行期間,出現任何構成犯罪或危及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暴力及擾亂秩序行為,則不能姑息。警方會以專業、果斷的方式,處理這類情況,以保障社會的廣泛利益。當參與公眾集會或遊行人士以暴力衝擊警方防線,而警方已採用可行方法,仍未能阻止示威者的暴力行為時,警方可能會使用胡椒噴霧,以抵禦示威者的襲擊、或阻止示威者繼續衝擊警方的警戒線。每次使用胡椒噴霧,警方會在現場環境許可下先發出口頭警告。據我理解,在問題所提及的該項行動中,警方人員在使用胡椒噴霧前,已向示威者發出多次口頭警告。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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