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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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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一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草案》的致辭主文:

  代主席,我謹動議二讀《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改善適用於金融機構的打擊洗黑錢制度,使該制度可進一步與現行的國際標準接軌,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是制訂打擊洗黑錢國際標準的組織,而香港是特別組織的成員。我們引進條例草案的原因,是雖然特別組織於二零零七至零八年度對香港所作的評核中確認香港整體打擊洗錢制度的優點,但亦重點指出制度中一些有待改善的地方,包括在規管金融業界方面,尚未把適用於金融機構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納入法例、金融監管機構在監管合規情況方面的監管及執行權力有限、沒有針對違規行為訂出相關罰則,以及沒有適用於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的打擊洗黑錢監管制度。制定條例草案是為處理以上的不足之處。

  在擬備條例草案的過程中,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進行了兩輪公眾諮詢,聽取公眾及金融業界對立法建議的意見。我很高興得知普遍的意見都是支持當局因應現行的相關國際標準,立法加強適用於金融機構的打擊洗黑錢的制度。在諮詢期間,我們收到很多關於詳細立法建議的技術和操作事宜的寶貴意見。在此,我要感謝所有曾向我們提交意見的市民及業界人士。在擬備條例草案時,我們已仔細考慮所收到的意見。為了便利業界運作,及不影響香港符合相關國際標準的大前提下,我們適當地修訂了部分建議。我深信條例草案不會影響任何合法的商業及金融交易,亦不會窒礙香港金融市場的發展。

  目前,適用於金融機構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載於由金融管理專員、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保險業監督向有關業界發出的指引中。條例草案涵蓋的相關規定大致反映這些指引所載的現行要求,並經參照特別組織的有關規定,訂定了具體條文,賦予監管機構適當的監管及執法權力,和制定有關罰則。此外,條例草案亦設立一個適用於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即有關條例草案中所指「金錢服務經營者」的發牌制度,並成立一個獨立的覆核審裁處,以覆核各有關監管機構就違規行為施加監管罰則,及就發牌事宜所作的有關決定。

  考慮到特別組織要求香港改善打擊洗黑錢制度的時間表,若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我們會立即跟進有關落實細節,希望條例草案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生效。

  代主席,條例草案的通過對香港維持本身的國際聲譽以至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至為重要。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支持條例草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代主席。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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