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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從強積金累算權益中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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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健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12A條,僱主可向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受託人申請,以利用其在強積金計劃為僱員所繳付的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來抵銷所須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自二○○○年十二月強積金制度開始推行至今:

(i)每年度共有多少個強積金帳戶的僱主供款部分所累積的累算權益,曾被提取以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當中所涉及的款額及百分比為何;若沒有相關數據,原因為何;

(ii)共有多少個強積金帳戶的僱主供款部分所累積的累算權益,曾多於一次被提取以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以及最多被提取多少次;及

(iii)有否強積金帳戶分別因上述的累算權益被提取以扺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而導致該等累算權益的餘額不足原來的50%、30%、10%,甚至是零餘額;若有,詳情為何;及

(二)當局會否重新檢討上述機制,包括考慮取消以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扺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安排;若否,當局如何保障僱員在退休時不會因上述安排而受到影響?

答覆:

主席:

  強積金制度是其中一項退休保障安排。在強積金制度於二○○○年實施之前,《僱傭條例》已容許僱主以他們在退休計劃中作出的供款,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對沖安排)。將這項沿用已久的抵銷程序延伸至包括強積金計劃,是經過廣泛諮詢及平衡各方考慮,亦配合了《僱傭條例》下一直以來的安排。對沖安排涉及整體勞資關係,任何修改均需有各方共識。政府現階段沒有計劃作出檢討。

  現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規定核准受託人須定期向積金局提交關於強積金計劃的資料,包括因不同申索理由從強積金計劃提取累算權益的數據。積金局收集數據的目的是協助監察從強積金計劃提取權益的整體狀況,並無個別戶口的提取紀錄。按核准受託人提供的資料,由二○○一年七月至二○一○年六月,核准受託人依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2A條,從強積金累算權益中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款項及其佔強積金計劃資產值的百分比列於附件。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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